《民法典》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条件,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一些长期性合同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上述三种条同时具备条件时,违约方可以以起诉方式要求解除合同,但是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并不会免除或减少。
二、解除权的行使条款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 ,违约方起诉主张解除合同,这种行为对于违约方来说是拥有此权利的,但对于此权利也是要有合法的条件来支撑,只有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走,那么自己的义务才能获得保护,但属于无故的违约,那么还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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