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认定的技术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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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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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的技术合同是指被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经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认定登记的合同。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合同在订立之后都需要办理认定手续。
什么叫认定的技术合同?

一、什么叫认定的技术合同?

1、认定的技术合同是指被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经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认定登记的合同。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都属于认定登记的范围。

二、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1、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而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2、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通过认定登记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从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技术合同的纠纷

3、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可在纯收入中提取20%至30%作为当事人的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另外,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金额是科技项目参与评奖的重要参考指标。

4、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交易额可作为企业(或个人)的资信凭证之一,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更顺利的在银行获得贷款,提高企业(或个人)在银行的信誉度。

5、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审复核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重要考核依据。

6、技术市场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宏观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已经签署了技术合同的公民、单位,若是想要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手续,那么需要带上已经生效的技术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的材料。在办理认定手续之后,若是满足条件,可以办理税额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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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技术事故是什么意思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诊疗、护理中失误,导致病人伤、残、死等严重后果。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分不清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一味怪罪医务人员草管人命,极端不负责。实际上大多数事故是医疗技术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所占的比例较少。 1.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不足所致的事故 处理各种伤病须仰赖于运用丰富的医学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本书所收集的医疗事故中不少属于这方面的欠缺所造成。 (1)专业知识不足而致诊断错误 大多数内外科常见疾病,如能认真地运用专业知识与常规检查方法,基本上可以作出正确诊断。反之,则可引起错误的诊断,例如: 一例阵发性头痛伴喷射性呕吐、嗜睡、昏倒患者。体检神志模糊,左侧巴彬斯基氏征阳性。根据这些症候,至少应考虑中枢神经器质性病变。但却错误地被诊断为反应性抑郁症。尸解证实为脑肿瘤。 一例畏寒、发热、痰中带血丝患者。检查血中白细胞总数及中性粒细胞均明显增高。按理应首先考虑呼吸道急性炎症,尤其是之可能。但却仅凭血中见查疟原虫而诊断为疟疾加以治疗。尸解证实为大叶性肝炎。其所以发生这种错误,乃是因为临床医师忽略了一条原则,即各种检查结果均须结合临床表现,辨别其真伪,决定其诊断价值。 一例经胃镜证实为胃癌的患者,某日突然上腹痛,局部有压产痛及肌卫,体温升高达39℃。据此,本例为癌症所致胃穿孔,并引起腹膜炎的表现已相当明显。但仍错误地按胆道感染处理。尸解证实为胃穿孔。 一例从高处摔下的患者。检查颧骨骨折,腹肌稍有抵抗,叩诊呈浊音,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乃行颧骨骨折复位手术。术中心博骤停,立即开胸按压心脏,发现腹部膨隆。再开腹探查,见脾破裂2处,腹腔大量积血,死于出血性休克。本例虽然在 术前腹腔穿刺无血性液体,但有腹肌抵抗及叩诊呈浊音。对于一个有从高处摔下的外伤史和腹部有阳性体征者,应该高度怀疑内脏伤,不应仅满足于腹腔一点穿刺,而应作多点穿刺,借以确定腹部阳性体征有无意义。因为内脏损伤是需要紧急处理的致使性问题,而颧骨骨折,则稍晚处理亦无妨。 (2)基础理论知识不足而致错误处理 临床上处理伤病,须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忽视这一点,必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 一例头痛,两侧视神经水肿患者。腰椎穿刺,脑脊液压力甚高呈喷射状涌出,放出脑脊液12ml。穿刺后6小时,神志不清,尿失禁,死亡。尸解证实为脑疝。本例在腰穿前,颅压增高的征象已甚明显。对这种患者如果必须做腰穿时,应十分小心,放出脑脊液时宜慢宜少,以免发生脑疝。 一例上腹痛、呕血患者。血红蛋白56g/L( 5.6k/dl)。入院12小时内输入晶体液 2020ml,未输血及血浆。24小时后死于肺水肿及脑水肿。本例死亡,可能与晶体液输入过多过快及血浆胶体渗透压过低有关。 2.基本操作技术不熟练而致的严重后果 外科手术或各种器械检查中,如果操作不当,极易引起严重后果,而基本功不扎实则是重要的原因,例如: 一例肝包囊虫病患乾,手术切除包囊,分离冠状韧带时,损伤左肝静脉,引起出血过多死亡。 一例上臂骨骨折病人去除钢板螺丝钉,术后出现桡神经损伤症候。3天后行桡神经探查术,发现桡神经已完全离断。本例显然是在术中伤及桡神经而未察觉。 一例行筛窦刮除术患者,撕脱两侧筛板,引起颅内感染及海绵窦血栓性静脉炎而死亡。 一例食管癌患者,施行食管内镜检查取活组织,结果食管穿孔,列于纵隔气肿。 一例患者作乙状肠镜检查时,穿破肠管。 3.知识面太窄,误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一例肾病患者用志氮芥治疗,因无药改用氮芥治疗,但却仍按氧氮芥剂量给药,结果因用量过大引起骨髓严重抑制死亡。 4.新技术掌握不熟练而致病人死亡 一例血液透析患者,透析中发生透析膜破裂漏血。操作者停机关闭负压泵,使未经消毒处理的透析液经破裂的透析膜进入血液一侧,片刻后又启动机器,以致已经混有透析液的血液进入全身循环,引起严重反应死亡。 5.临床经验不足而致的判断与处理错误 一例手指伤伴骨折病人,手术前未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清创术后8天,右侧嚼肌有紧缩感。次日伤口轻度肿胀,颈后疼痛,疑为落枕,而行按摩治疗。术后10天,颈项出现抵抗,始疑为破伤风。破伤风的早期症候包括喉肌和嚼肌痉挛所致的一系列发音、吞咽、咀嚼等功能障碍,嚼肌紧张感亦早期症状之一。 一例左肱骨髁上骨折患者,复位后用后石膏托固定。术后数小时疼痛上止。次日晨左手活动受限和感觉障碍,此时始考虑为缺血性挛缩,虽经去除石膏托,终因缺血时间太长而残废。本例如能在病人上石膏托后出现疼痛时即予及时去除石膏托,当不致引起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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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技术合同纠纷事件?
技术合同纠纷事件就是技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合同的履行情况存在矛盾和纠纷的事件,对于技术合同的纠纷,是可以首先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的,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起诉讼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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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过程是怎样的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了明确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技术问题,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及法律知识与技能对这些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活动。至少有以下几层含义: 1)是与特定事件或案件相关联的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没有具体针对性的科学技术活动。 2)活动的目的明确指向与医疗纠纷有法律上的关系的医疗技术问题。不是纯法律问题,往往也不是纯医学问题,而是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 3)并不单纯是鉴别和判定活动,起码还包括委托活动,离开了委托的鉴定活动就是一般的科学活动,不具有鉴定意义。 4)具有科学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鉴定作为一项科学活动,运用科学知识与技能研究解决特定的科学技术问题,属于科学活动的范畴,但鉴定结论最终只是鉴定人主观世界对客观问题的反映,不仅与鉴定人的科学技术水平,认识自然的能力有关,还与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有关,甚至与鉴定人的道德水准,价值观念有关,具有明显的主观属性。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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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律师回复]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新鉴定和再次鉴定 重新鉴定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 其 一,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其 二,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由于重新鉴定是因医学会组织不利造成的,因此,重新鉴定时医学会不得再收取鉴定费。 所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再次鉴定,是指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医疗事故争议双方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申请由少、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或由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可见,提请再次鉴定是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权利。提起再次鉴定的途径有二:其 一,一方当事人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其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组织再次鉴定的医学会。 第二种途径没有问题,医学会应当受理。 第一种途径就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医疗机构对首次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但患方不服首次鉴定,请求卫生行政部门提请再次鉴定,而卫生行政部门迟迟不予理睬怎么办?《条例》与有关的规章对此都未作说明。因此,可以说《条例》并没有完全排队行政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干涉,使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具有较重的行政色彩。 至于重新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效力问题。之所以进行重新鉴定是因为原鉴定的程序方面存在问题,因此,原鉴定自然无效,重机关报鉴定结论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所以再次鉴定的效力高于首次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重新鉴定是针对原鉴定而言的,即原鉴定既可以是首次鉴定,也可以是再次鉴定,办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鉴定存在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需要重新鉴定的,组织原鉴定的医学会就必须重新组织鉴定。因此,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都存在重新鉴定的可能。而再次鉴定是针对首次鉴定而言,其产生的原因和提起途径也与帝王将相鉴定完全不同。若对再次鉴定仍不服怎么办?当事人是否能直接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 第三次鉴定呢?从现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来看,是不行的。根据有关规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僵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见对再次鉴定仍不服,当事人只能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判定此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以及有无必要提请中华医学会进行第三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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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技术认定到哪里办理?
技术合同技术认定到当地的科学技术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备案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来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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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正在进行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想问一下技术合同指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以上是对技术合同指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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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如何认定,技术合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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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转让合同如何认定认定条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二、技术合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违约责任是指受让人违反合同,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5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应当补交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让与人所造成的损失。
2、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且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受让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此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能否将受让的专利技术与他人合作实施或入股联营,要遵循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受让人不得将受让的专利技术与他人合作实施联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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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技术合同认定?为什么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技术合同认定的流程为:首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其次,相关部门受理此申请并进行审查;然后,审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最后,核定技术性收入。技术合同认定的意义: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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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意
[律师回复] 根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 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 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 ( 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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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什么叫做技术合同?
法律规定技术合同主要指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科技还有一些新产品或者是新材料等问题的研究开发所进行订立的合同。当然了,技术合同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的话是会导致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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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专项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3)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或购买的备案证明。
2.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准备、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企工作网”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20~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成果转化证明(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查新报告等);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方面;技术创新活动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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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什么认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重视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领域进行重点支持,如果你的企业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那么企业将享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政策,更是企业实力的体现。但是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肯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需要什么条件呢?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技术入股需要做技术评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你作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你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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