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期限是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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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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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前期物业合同期限是几年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应当由物业方与业主委员会协商豪侠,一般为2-5年,对于物业合同的具体内容,是需要严格基于物业服务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的。
前期物业合同期限是几年?

一、前期物业合同期限是几年?

前期物业合同期限是几年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要由双方协商而定,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至五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体期限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最长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或者未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原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至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始提供物业服务之日止。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业主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资质等级等。

二、《民法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九百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对于物业合同的相关内容,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物业服务情况所认定的物业合同内容是不同的,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如果存在矛盾和纠纷的,还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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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价房出租的条件:
购房者买到限价房交房后,要在一年内住进限价房,购房者在取得限价房产权证后五年内,不能够把限价房随意出售、转让或上市,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转让限价房,购房者要先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一般是在限价房原价格基础上有一个折旧比例,另外还要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决定,限价房回购后,政府会继续将它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如果购房者是在取得产权证五年后想转让限价房的话,就要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35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金等价款,交清收益金后,购房者才可以转让限价房。
三、限价房出租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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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期;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我之前因为公司的事情做了担保物权 想问一下实现担保物权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担保物权过了期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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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能否超过两年
《担保法》及期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 2003年4月29日,最高法院以(2002)民监他字第19号复函答复某省高院,内容为: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约定,应认定有效。最高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不能据此限制约定保证期间不超过两年。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时,保证人可以依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在
四、关于担保方面的问题第2条规定,担保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约定保证期间,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的,应认定有效。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两年,是否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因此,保证人也享有债务人拥有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保证人不得擅自归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应行使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否则将无法强迫主债务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观点:当保证期间超过两年,但未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如保证约定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3年,但由于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起间不断中断。实际上就是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并为届满,因此,该情形并不适用21条的规定。
三、如果保证期间是十年,到第五年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期间并未过,试问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以往许多学者观点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理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原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文)。笔者认为,按奚晓明的观点,同理可推知,只要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还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律原理:主债务是无合同,保证是从合同,主债务结束,从债务自然结束。
综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上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两年,那么担保人所需履行的期限就是两年,如若两年的担保期限过后,担保人将不再担保当事人的债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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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物业费的诉讼期限是几年
物业管理费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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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一、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主要在于区别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淫秽物品罪。此外,对于那些直接向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以淫秽物品罪论处。
应该怎么解释定限物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该怎么解释定限物权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它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标的物进行支配。此外,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是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之分只是在权能范围上的量的分割,并无质的不同。按照传统大陆法系的所有权理论,所有权作为完全物权,其支配是全面的,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便因所有权人的意思将部分权能分离出去,也只是所有权人对其物的一种支配方式而已,最终这些权能仍然要回复于所有权从而恢复所有权的圆满状态。
三、土地使用权是他物权其存在于他人之物之上,即土地使用者只能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行使土地使用权。国家作为土地所有人对土地固然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将其占有、使用土地和取得收益的权利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并出让给他人使用的结果。国家使用其自己拥有的土地,应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问题,但国家乃一抽象概念,其权能有赖众多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分为行使,由于众多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均只能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并不能从整体上代表国家,因此,除国土部门代表国家管理土地外,其它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对土地的使用似乎不能认为是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故其使用土地的权利仍是对国家土地所有权的限制,仍然是他物权。
(3)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利用乃以获取收益为目的,其重点在于土地的使用价值。
(4)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要求对土地直接支配和占有,只有占有土地,才有使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可能性。
(5)土地使用权是的物权,一经出让或转让取得,土地使用者即可行使其权利,不以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6)土地使用权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土地一经灭失,其使用权也归于消灭。土地使用者不具有要求所有人以他物替补的请求权。
物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食品公司的经营范围示例:经营范围一,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其相关的配套业务;农副产品的收购(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经营范围二 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饮料、服装、化妆品、饰品、工艺礼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及商务信息咨询。(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范围三 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四 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凭许可证经营)的批发非实物方式,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五 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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