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医患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和其他途径。
(一)双方自愿协商: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
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二)申请人民调解:
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
申请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申请调解。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可以主动开展工作,引导医患双方申请调解。
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医患双方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三)申请行政调解:
医患双方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的,应当参照规定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已被受理,或者已经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且已被受理的,卫生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在医疗纠纷矛盾的处理中,医疗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民政保险监督部门已经在逐步建立更加高效的多重联动保障机制,医疗秩序得到进一步完善,患者权益得到更高程度的保障,医疗机构负担和压力减轻,诊疗过程日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