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处理,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在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目录中,还需要说明需要证明的事实和医疗机构的损害后果。被告方医疗机构将就证据目录中列举的各个证据,逐一进行质证,其中可能会提出与 本案无关,或者承认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与本案的伤害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等。每每遇到这个环节,作为患者及其家属一般都比较气愤,相与对方代表人进 行辩论,但是,往往都被法官制止下来,然后,患者及其家属会普遍的认为法官“偏相”,不是在公正的对待患者及其家属。其实,这是患者及其家属对法律程序不 了解的结果。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原告方提出证据的情况,被告方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和因果关系进行质证。
二、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涉及到医疗事故的举证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而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医疗事故造成的后果进行认定,如果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就不需要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但可以以民事诉讼的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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