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3.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5.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公共租赁房申请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非本市户籍的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葫芦岛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需提供暂住证);
2.中低收入且未承租公房的家庭;
3.家庭资产核定不超过20万元;
4.无住房家庭;
5.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7.申请配租的外来务工及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7.1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就业;
7.2外来务工人员须持有本市城镇暂住证,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或个人);
7.3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7.4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公租房租金;
7.5无住房;
7.6未承租或居住直系亲属在本市区内的住房;
7.7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公租房前需要了解清楚其规定的申请条件,准备充足,减少多次办事的程序,另外申请成功后,要了解清楚后续的居住条件以及若是被拆迁的相应补偿方式是什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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