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合同违约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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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房屋中介违反合同条约,可以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向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要赔偿合同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为促成房产交易而支出的费用以及预期的中介费损失等。
房产中介合同违约怎么办?

一、房产中介合同违约怎么办?

房产中介合同的违约,首先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要赔偿房产中介的中介费损失,损失包括为促成房产交易而支出的费用以及预期的中介费损失等。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可以拒绝支付佣金。同时,针对中介机构的违约行为您可以起诉到法院。根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综上所述,房屋中介违反了合同,直接按照合同来进行赔偿即可,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主,若双方没有约定,一般都协商解决,若是没有达到共识可以申请进行上诉,违反合同的一方是必须要付违约金的,上限规定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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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为了更好地理解,以下就以一个案例为例。
6月,毛小姐为了购买住房,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庄先生座落于浦明路的一套房屋介绍给毛小姐,房款为人民币245万元,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及处理办法等事项。其中,还在
第十条约定:“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毛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毛小姐按约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5000元。后由于毛小姐与上家庄先生在付款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买卖合同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以毛小姐拒绝签订买卖合同为由,请求判令毛小姐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49000元。
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中介公司与毛小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十条约定的“由于毛小姐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违约金”是否有效
二、中介公司在被毛小姐及案外人因故未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是否可收取相应费用。
中介公司表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如三方有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协议约定的,应对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据此追究毛小姐的违约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毛小姐的违约行为致使自己前期所做的居间工作无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毛小姐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毛小姐则认为,《协议》中约定,房屋买卖一旦不成,自己及上家均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显然是“霸王条款”,要求予以撤销。
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第十条约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委托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使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中介公司依此收取违约金的主张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鉴于房地产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往往要为委托人提供权籍调查、使用情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等基本服务内容,而要完成这些服务内容,居间人需有一定的经济成本支出。因此,中介公司在毛小姐与上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只能向毛小姐主张其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经济损失。
判决,对中介公司要求毛小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公司的活动能否最后达成成果,促使上下家顺利签约具有不确定性,不是完全可由中介公司的意志决定的。有时,尽管中介公司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同却因种种原因没有成立,甚至有些委托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抛开中介与
第三人“手拉手”私下成交。对此情况,法律赋予了中介公司请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动必要费用的权利。但必要费用与报酬毕竟不是同一概念,而且在数额上往往也相差很大。因此,中介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时,就中介公司前期的报告、媒介、陪同看房、参与协商等服务活动,可约定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如此才可以有效起到制约委托人以及弥补中介公司成本损失的作用,最终达到减少双方纷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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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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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欺骗”的程度,如果中介机构只是借助一般性的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方式去促成交易,那么可以向行政主观部门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给于罚款、撤销备案、停止网签、吊销执照等一系列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主张索赔。如果中介公司一开始就不打算提供正常的经纪服务,而是纯粹依靠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佣金,那可能将涉嫌诈骗犯罪,此时应当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为了尽可能的降低被诈骗的风险,要选择依法设立,正规备案登记的房产经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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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违约金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合同违约金怎么处理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中介合同违约纠纷,是指中介合同违约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中介合同违约纠纷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
中介合同违约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
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

二,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
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

三,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三)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 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四)诉讼
中介合同违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 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 解决中介合同违约纠纷的最终形式。
签订居间合同违约金陷阱
从法律上讲,违约金条款的作用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的,以促使双方积极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场上,笔者发现有极少数不规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间地位,设置“违约金陷阱”,非法获取委托人的违约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1、中介公司在居间合同中事先拟定好格式性的违约金条款,明确委托人应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与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签约,委托人应向中介公司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中介费的一到两倍。
2、在委托人签署居间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头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体签约时间。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义务。在委托人电话询问签约日期时,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联系上交易的另一方为由,要委托人继续等候通知。
3、当居间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期满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间合同的约定前去签约为由诉至,要求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就此类纠纷而言,由于委托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是中介公司要求其等候通知,而非自身原因未去签约,因此很有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留心合同约定的交易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履行合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二手房买卖中有一方违约,中介有无责任追违约金
[律师回复]
1、双方都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反悔此次交易,从而违约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守约方如果也同意解除合同,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是支持的。
具体赔偿方法为:计算房屋差价,转售利益和守约方的赔偿要求,综合考虑之下,违约方将赔偿金额赔偿给守约方。
2、一方坚决履行合同的情况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应,不是随随便便轻易的就能更改的,如果一方违约,但是另一方拒绝违约方的赔偿,严格要求按照合同继续执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的要求也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1)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对于违约方确确实实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①双方能够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②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又分两种情况:
、原则上可比照同等同级别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来确定利益损失与赔偿。
、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评估应最大限度的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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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违约金中介拿多少?
不需要支付给中介违约金。过去就经常出现买卖双方违约,中介截留违约金的情况。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过去的判例,由于交易双方中的乙方违约产生的“直接性”违约金中介并无主张分配的权利,但是由于中介已经提供了居间服务并由此产生了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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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房违约中介有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对于买房违约中介有连带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介绍:
4月,左某与余某、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余某以46万元人民币将其个人名下的某市景湖春天豪苑花园20栋502号房卖给左某,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等额于交易房产成交价20%的(即
9.2万元)。合同签订后,左某当即向余某支付3万元定金,同时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
1.38万元中介费。其后余某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中介费。9月,余某告知其不愿将房屋卖给左某。左某找到余某和中介公司协商,余某既不愿意继续按约卖房,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左某(原告)将余某(被告
一)和中介公司(被告
二)至,要求:
1、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
9.2万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被告一支付原告7000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
1.38万元;
5、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一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被告二与原告、被告一之间则分别为居间合同关系,居间条款存在欺诈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一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
9.2万元的违约金。被告二作为合同的居间人并不属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中的违约方,故不支持其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居间人,采取欺诈手段同时收取买卖双方佣金,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支对原告提出返还中介费
1.3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2月12日判决:被告余某返还原告左某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9.2万元;同时,被告余某还应按约赔偿原告左某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7000元;另外,被告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左某中介费人民币
1.38万元;宣判后,余某与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房屋中介非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买卖合同一方违约时其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左某与余某之间为房屋买卖关系,左某与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为居间关系,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余某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左某无法主张合同第三方的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中介公司分别收取了买、卖双方的佣金,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应依法返还收取的中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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