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济南7月份社保有哪些调整?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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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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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济南7月份社保的调整包括:第一,参保企业基数调整;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我国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至于实际缴纳社保的基数以及我国社保缴费的比例,法律方面有要求,可供单位自由选择的余地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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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济南7月份社保有哪些调整?

第一,参保企业基数调整。

(一)范围和原则

1.参保企业1-7月原已申报的职工工资高于16346元(以下称超上限申报)的,由社保中心按照已申报的职工工资统一进行基数调整并生成应缴差额,职工工资高于上限17284元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参保企业1-7月原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等于16346元,但职工实际工资高于16346元(以下称上限申报)的,应按照职工应发工资进行基数调整生成应缴差额,工资高于上限17284元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参保企业1-7月原已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低于3457元(以下称下限申报)的,单位可自愿为1-7月申报基数低于3457元的全部职工,按照3457元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差额。不申请基数调整的,视为单位自愿继续执行下限3269元。

(二)基数调整要求

1.基数调整计算办法:符合基数调整范围的,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计算单位和个人缴费差额。涉及疫情减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其中:已办理转移、死亡结清的,基数调整时,只计收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再收取。

2.基数调整申报

(1)超上限申报的,社保中心将于统一进行基数调整并生成应缴费差额。

(2)按上限申报的,由参保企业按职工应发工资,通过济南市网上服务系统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功能进行基数调整申报。

(3)按下限申报的,参保企业自愿通过济南市网上服务系统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功能进行基数调整申报。

4.缴费。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如职工仍在原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企业的,仍由企业代扣代缴;已退休、离职人员的,由单位通知职工本人缴纳。

(1)企业银行代扣。签订银行代扣协议的企业,21日和26日两次代扣基数调整的社会保险费。请单位安排好基数调整的申报时间。

(2)企业主动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后,企业通过网银主动缴费、自助机等方式缴纳基数调整的社会保险费。

(3)职工个人缴费。1月至7月期间已退休、离职人员的,基数调整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个人通过自助机、社保网站个人业务、济南人社APP、支付宝缴纳。

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数调整。

(一)基数调整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基数调整。

1. 1-7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下限3269元或低于3457元的,可自愿申请按照3457元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1-7月差额263.2元。

2. 1-7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上限16346元的,可自愿申请按照新上限17284元进行基数调整并补缴1-7月差额1313.2元。

3.申请基数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按3457元申请调整基数的,每月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调整为691.4元;按17284元申请调整基数的,每月银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调整为3456.8元。不进行基数调整的,仍按原缴费金额按月进行银行代扣代缴。

(二)缴费方式。选择进行基数调整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自助机、社保网站个人业务、济南人社APP、支付宝等申请基数调整,并直接缴费。

二、济南7月份社保缴纳需要注意的问题

1.参保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进行基数调整,在规定缴费期内,不加收滞纳金。参保企业的基数调整数据产生后原则上不再删除,请根据实际情况谨慎操作。

2.企业基数调整申报后,未及时缴纳基数调整费用的,将影响职工办理增、减员。请参保企业在基数调整申报提交后及时缴费。

3.基数调整工作正式启动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将通过济南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发布相关操作指南,请单位及时关注。

对于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要是单位不按照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主要是在转正之后才开始购买社保的,这些都是属于违法的行为,此时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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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7月份社保有哪些调整?
职工1-7月的月工资高于16346元的,应按实际工资为职工调整缴费基数;(2)职工1-7月的月缴费基数低于3457元的,可自愿为职工调整缴费基数至3457元,也可继续执行下限3269元标准不进行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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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7月份社保调整政策是什么?
济南市7月份社保调整会根据原已申报职工的工资高于16346元有社保中心来统一进行调整,产生应缴差额。并且会对激素进行相应的调整,符合基数调整范围的,按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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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济南退休金补发有哪些调整?
具体调整还是分为定额挂钩和适当倾斜的三种调整方式。定额调整基本上就是为了贯彻公平公正所以基本上退休人员,他的退休金一旦有补发,每个月都会有所增加,如果是退职人员,他的增加相比退休人员会少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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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经在2016年7月进行了公积金调整,但是因为现在职位有调整,想申请将自己的个人缴存比例从8%调整为12%,应怎么做?
[律师回复] 安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余额从7月1日起,安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3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安阳市区为160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为146元,内黄县为130元。“上月底,我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对全市公积金调整范围、时间、缴存基数的计算、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上限及下限、缴存比例的调整等重新进行了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说。凡在我市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均属本次调整范围。市直财政全额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另行安排。国家直属单位、省直属单位、区直属单位、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市差供事业单位、市企业等单位在完成2016年6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县(市)辖区内的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时间由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自行安排。那么,如何计算缴存基数呢“缴存基数即职工本人月工资总额,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该工作人员表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职工进入新单位不足一年,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为进入新单位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四舍五入到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0568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安阳市区为1600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为1450元;内黄县为1300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36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安阳市区为160元;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为146元;内黄县为130元。除此之外,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以内,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应与缴存基数调整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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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6年做了哪些调整?
[律师回复] 2016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经适房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经适房政策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经适房政策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经适房政策
1、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经适房政策
2、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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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7月份社保的应缴费用是多少?
济南7月份个人与企业应缴纳社保的计算公式为:应缴社保费用=应缴纳社保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由于个人与企业承担债权债务的能力不一致,因此社保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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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所得税汇算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怎么调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一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首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八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亏损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48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不能盈亏相抵。而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目所得与优惠项目所得。因此,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目所得,不管免税项目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目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目所得。要注意的是,旧所得税税法对此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4号)的规定,免税项目的所得可以弥补应税项目当年及以前的亏损。
3、筹办期间形成的亏损弥补问题。一是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由于企业在筹办期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从计算损益,因此筹办期不计算亏损,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而筹办费的有效亏损弥补期限也得到了推迟。
4、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对跨年度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亏损的问题,新旧税法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56号)(注:该文已废止)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而根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金该怎么算
[律师回复] 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1。综上、携带本人身份证。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2;3,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已办理失业登记、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1,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4。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2、与用人单位解除;2、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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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7月份社保缴费情况的查询方式有哪些
在济南社保缴费情况的查询方式包括,自己到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打电话查询,也可以登录当地社保机构的网站或者官方公众号,通过这些渠道查询缴费情况,7月份交的社保可能要等到8月份出或者9月份初才能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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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适用指南: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简释】仲裁庭有权裁定仲裁费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及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方式,这是彻底解决争议的要求,否则当事人之间会产生新的争议。国际各主要仲裁机构均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裁决中确定仲裁的费用。如果仲裁庭在考虑案件的情况后确定分派是合理的,则仲裁庭可以在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派费用。费用可以包括:(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b)仲裁庭要求的协助(包括其专家)的费用;(
c)仲裁管理人的费用及开支;(
d)胜诉方的合理法律代理费用;(e)与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或紧急救济有关而引起的任何费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1仲裁费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收费表确定的仲裁员报酬、仲裁员开支和国际商会管理费,也包括仲裁庭聘请专家的费用和开支,以及当事人为进行仲裁而发生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2如果案件情况特别,在其认为必要时,仲裁院确定的仲裁员报酬数额可以高于或低于按照仲裁收费表计算出的数额。除由仲裁院确定的费用外,其他有关费用的其他事项可由仲裁庭在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作出决定。3最终裁决中应确定仲裁费用并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担或分担的比例。”在CIETAC受理的案件中,有些当事人在其仲裁请求或仲裁反请求中没有要求仲裁庭裁定仲裁费及其他费用的分担方式,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费用的负担。CIETAC仲裁规则的本条规定,即明确了仲裁庭就仲裁费用及其他费用作出裁判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地提出请求,仲裁庭就此作出的裁判也是符合《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而不属于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的裁决事项。
(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简释】本条规定不仅授权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合理费用,而且明确了确定该费用的原则,即“费用跟随事项”原则(CostsFollowEvets),该原则的核心是费用的“合理性”。CIETAC在此前的仲裁规则中曾对败诉方补偿胜诉方费用的比例进行了限制,例如CIETAC2000年仲裁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之所以设定10%的限制,意在避免出现仲裁费用金额与补偿金额之间的失衡。但是在实践中,有时在计算胜诉方的胜诉金额时存在困难。例如,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系确认之诉,没有明确的请求金额。因此,CIETAC在本次修订仲裁规则时,对10%的上限予以取消。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取消了上述“10%”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仲裁庭确定该费用时无原则限制。仲裁庭在确定补偿费用的合理性时,应按照裁决胜负结果、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支持的程度及比例、案件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的顺序考虑。至于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费用承诺以及实际支付的费用金额,虽也可以供仲裁庭参考,但不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总的来说,补偿费用多少的判定实际上取决于仲裁庭依照本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作出的判断。除上述因素外,仲裁庭在确定仲裁费用的分担及补偿费用的金额时可以考虑其他如下因素:当事人是否故意拖延了程序;是否使得仲裁程序过于复杂化;取证方式是否经济简便;当事人是否破坏了正常程序,不遵守仲裁庭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期限提交文件而在开庭前突然提交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以至于增加了不必要的开支;当事人是否有恶意安排以增加对方当事人费用负担的嫌疑等。实践中,如果申请方的主要仲裁请求得到支持,即为胜诉方,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至少可以获得50%的补偿,至于其余50%部分,应在扣除其未被支持的仲裁请求的比例后确定。对于依据当事人和解协议内容作出的和解裁决,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应各自承担50%仲裁费,并各自承担因仲裁而发生的费用;对于因当事人撤回申请而撤销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则仲裁费由申请撤销案件的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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