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转让合同属技术转让合同的一种,是指当事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转让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应载明某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合同。
2、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应当用简洁明了的专业术语,准确、概括地表达发明创造的名称,所属的专业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状况和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有些专利权转让合同是在转让方或与第三方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后订立的,这种情况应载明转让方是否继续实施或已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权利义务如何转移等。
5、技术情报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发明说明书、附图以及技术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须其它技术资料。
6、价款及支付方式。
8、争议的解决的办法,当事人愿意在发生争议时,将其提交双方信任的仲裁机构仲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仲裁机构。明确所共同接受的技术合同仲裁,该条款具有排除司法管辖的效力。
二、专利合同注意事项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有效性审查主要审查转让方是否属于专利权的合法权利人、专利的有效性即是否通过实质审查、是否有被申请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的。
(二)专利权转让合同条款审查
1、应写明转让方拥有某专利权
2、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应明确详尽的列明所需交付的材料
3、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4、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5、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6、专利权被撤销和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7、过渡期条款应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受让该专利期间由谁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及费用承担;
8、税费,应对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由谁负责缴纳进行约定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办法,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专利管理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11、其他及合同的生效,在前十条未约定的的条款,如涉及专利的咨询、指导、培训等,也可以另起协议 依据《专利法》第十条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签署专利转让合同的时候,务必看清楚合同是否有以上的条款,这些条款缺一不可。一旦有遗漏,务必协商,要求对方加上对应的合同条款,以免损害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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