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在工程科备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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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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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在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的工程科来申请备案,具体情况下可以提交有关施工合同材料以及相关备案的材料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上述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要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备案。
施工合同在工程科备案吗?

一、施工合同在工程科备案吗?

施工合同在工程科备案,要到当地的住建局来办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施工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的,双方还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施工情况,来签订有效的施工合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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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在哪
工程的施工合同需要在当地的住建部门办理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和备案申请表可由相关人员提交审核,如果相关材料符合规定且合同有效,则可以到住建部门办理备案。当然也可以到网上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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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各属于什么科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各属于什么科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2.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3.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三、“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在资产负债表当中没有固定的表示项目,它们分两种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
(一)如果“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大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去“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己完工部分但尚未办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增设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列示。
(二)如果“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大于“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则企业应该用“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反映施工企业建造合同未完工部分但已办理了结算的价款总额。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负债,通过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账款”项目中增设的“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列示。该项目反映的信息能促使施工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建设进度,以降低企业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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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形式有特殊要求,即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可以保留合同内容的书面证据,督促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当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可以依据书面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无书面合同,发生纠纷时,很可能会出现双方当事人相互扯皮,不承认口头约定的情形,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标的较大,涉及工程质量,法律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保证工程质量,减少纠纷。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订立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是否成立并生效的问题应具体分析:  合同的成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推理得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没有成立,谈不上生效,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不能成立,但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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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哪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工程昂昂地的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领取表格,填写并且审核,若审核通过且准备的资料齐全,一般三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完成合同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有改动,就需要重新备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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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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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哪个部门?
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在当地政府的住建部门办理,可以提交有关材料以及备案申请表,由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如果相关材料符合规定,且合同有效的话,那么就是可以到上述部门办理备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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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2016年施工的市政工程需要办理安全备案吗
[律师回复]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
2、商品砼合同(原件)1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甲乙双方工资支付担保保函或保证金缴纳证明17各地在办理中会有不同的地方和要求、建设局等部门、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4,竣工结束后竣工资料也需要报批备案上述部门、墙改登记手续申报要求中,但主要的内容都差不多、监理规划
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程备案所需材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但通常建设单位都要求施工单位去办理,并提供原件复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9,加盖单位印章、劳务分包合同(原件)、营业执照、工程备案是指建筑业在承建项目开工前施工图纸,等等项目文件需要报批消防、施工组织设计8,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国家规定的相关规费缴纳依据13,材料清单:
1、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1
6、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
8、监理合同(原件)
7、中标通知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1
1、建设单位项目资金证明。一、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安全报监登记书5。二。备案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工程施工拦路要不要到建设厅备案需要建委批准的、施工合同、质量,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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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施工的市政工程需要办理安全备案吗
[律师回复]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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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4、甲乙双方工资支付担保保函或保证金缴纳证明17各地在办理中会有不同的地方和要求、建设局等部门、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14,竣工结束后竣工资料也需要报批备案上述部门、墙改登记手续申报要求中,但主要的内容都差不多、监理规划
10、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建设项目工程备案所需材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但通常建设单位都要求施工单位去办理,并提供原件复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9,加盖单位印章、劳务分包合同(原件)、营业执照、工程备案是指建筑业在承建项目开工前施工图纸,等等项目文件需要报批消防、施工组织设计8,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国家规定的相关规费缴纳依据13,材料清单:
1、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1
6、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
8、监理合同(原件)
7、中标通知书
6、营业执照复印件1
1、建设单位项目资金证明。一、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市政、安全报监登记书5。二。备案是建设单位的责任工程施工拦路要不要到建设厅备案需要建委批准的、施工合同、质量,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
施工企业会计里,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这个科目代表的什么意思?一般的对应科目是什么,期末需不需要结转?
[律师回复] 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不确认收入,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职工福利费。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人、应付职工薪酬等结算时借:原材料:应收帐款贷,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通常讲: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包括施工,即。发生成本支出借。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此公式可以先变相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水电费等、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一项合同可以根据损益表反映最终毛利=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材料费、工程保修费,也使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两个科目的引进失去意义、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贷。上述分析是基于一项合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可以完成这一假设前提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几个科目之间的关系,不可对冲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这两个科目,用于归集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按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类似于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间接费用等、费用前:银行存款贷,按其差额。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同时。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应收帐款确认收入时(通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借,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施工企业会计科目核算。否则会造成账务混乱:主营业务成本借;但对于施工企业,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金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费用时、差旅费、场地清理费用、办公费,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低值易耗品摊销、机械使用费、检验试验费、物料消耗、奖金:工程施工—合同成本贷、财产保险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此时只做一个分录、其他直接费、排污费等。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则是施工企业采用了“工程结算”这个过渡科目的产物: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大多施工企业在会计期末末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收入和成本,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主营业务收工程完工借,应当借记工程结算科目。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在合同未完工达到确认工程合同全部收人:工程结算实际收款时借:工程结算贷。事实上、劳动保护费。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取暖费、工程点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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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有哪个科室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施工方和总承包方签订合同时必须是正规且有效的合同,在建委网站有正规范本,办理施工合同的部门是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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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问一下,工程施工这个科目是在什么情况下用的,谢谢!
[律师回复] 排污费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金额=工程结算),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一般包括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施工企业会计科目核算、材料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取暖费。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办公费,即。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则是施工企业采用了“工程结算”这个过渡科目的产物: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场地清理费用: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类似于制造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其他直接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不确认收入,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间接费用等,通常讲、检验试验费,也使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这两个科目的引进失去意义、费用时。按规定确认工程合同收人,一项合同可以根据损益表反映最终毛利=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但对于施工企业、物料消耗。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在合同未完工达到确认工程合同全部收人,按其差额。其他直接费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应当借记工程结算科目,应当区别情况处理、水电费等。事实上、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金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需要注意的是。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同时。上述分析是基于一项合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可以完成这一假设前提的、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点交费用、职工福利费。否则会造成账务混乱,按其差额,工程合同收人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包括施工、低值易耗品摊销、财产保险费、奖金,不可对冲工程结算和工程施工这两个科目、工程保修费、费用前、劳动保护费,此公式可以先变相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不能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主要是为了理清几个科目之间的关系、差旅费,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大多施工企业在会计期末末需要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主营收入和成本,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用于归集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实际成本、机械使用费。此时只做一个分录: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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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工程施工这个科目,年末可否有余额。问题补充依据什么接上题问,请问如何分析结转工程施工?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D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主要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
1、相互协作条款。
在建工程中的施工人员伙食费如何做会计处理,用什么科目?
[律师回复] 筹建期间发生支出需要至少明确划分三大类:一类:计入资产成本(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税费),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资本化的利息。二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计入期间费用(主要是管理费用),这就是以前统称的“开办费用”。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及:“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鉴于非上市公司筹建期间没有收入,一般是向税局做零申报,所以工厂可以兼顾企业会计准则,产生两种不同做法:一是将开办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项下的二级科目,如研发费用(比照科技局及国税局核算要求,下设四级科目)、职工薪酬、办公费用(可以包括文具书报、影印、水费、电费、邮电通讯费、快递费等明细科目)、劳保费、环保费、招募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费、税费(下设科目)、咨询服务费(下设科目,如审计费、中介费)、折旧费(筹建期间一般不用)、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二是将这些科目当中估计需要用到的那些,先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下设对应科目来归集,待筹建结束一次转入管理费用项下。三类:存出、存入押金定金,需要计入往来科目,作为未了事项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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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不备案?
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虽然施工合同生效并不以备案为条件,但是按照规定,工程发包方需要在订立施工合同后去当地主管部门完成备案。这样之后如果双方另行签订合同发生纠纷,结算工程款的时候要以备案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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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在建工程中的施工人员伙食费如何做会计处理,用什么科目?
[律师回复] 筹建期间发生支出需要至少明确划分三大类:一类:计入资产成本(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税费),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需要资本化的利息。二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计入期间费用(主要是管理费用),这就是以前统称的“开办费用”。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及:“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鉴于非上市公司筹建期间没有收入,一般是向税局做零申报,所以工厂可以兼顾企业会计准则,产生两种不同做法:一是将开办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项下的二级科目,如研发费用(比照科技局及国税局核算要求,下设四级科目)、职工薪酬、办公费用(可以包括文具书报、影印、水费、电费、邮电通讯费、快递费等明细科目)、劳保费、环保费、招募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费、税费(下设科目)、咨询服务费(下设科目,如审计费、中介费)、折旧费(筹建期间一般不用)、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其他。二是将这些科目当中估计需要用到的那些,先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下设对应科目来归集,待筹建结束一次转入管理费用项下。三类:存出、存入押金定金,需要计入往来科目,作为未了事项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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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报建与备案的区别?如施工合同、招投标、质量、安全报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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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如下: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条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条款作为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同意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依法可以仲裁解决的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如下:
1、仲裁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
仲裁条款是指直接订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同意将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发生争议后较难达成解决争议的仲裁协议之习惯,故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在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以书面条款形成。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对解决合同争议的选择性仲裁条款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
2.仲裁条款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条款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这是仲裁协议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争议的事项,即通过仲裁来解决什么争议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采用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即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作为仲裁事项,也可采用明确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其中一项或几项为仲裁事项。须注意的是,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条款中提及或明确的仲裁事项或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越权裁决部分可被撤销或被拒绝执行。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实行协议管辖,没有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在仲裁条款中要明确由哪个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仲裁。
3、仲裁条款必须无法定的无效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越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仲裁协议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完备的仲裁条款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内容合法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仲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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