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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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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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有:社保挂靠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达不到转移劳务用工风险的目的、造成员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等,具体情况下对于挂靠社保行为对企业风险是很大的。
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有:

1.社保外包、社保挂靠一旦被认定无效,企业不但达不到转移劳务用工风险的目的,还会因为没有为己方员工建立合法的社会保险关系,导致员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的法律后果。《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并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2.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限制,挂靠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保权益的唯一途径。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将这唯一途径堵死,参保人员无法参保,自身社保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事实上无法禁止。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如果将此行为界定为非法,社会保险部门就应当查处,不能允许参保。社保部门如何举证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能够否定劳动关系,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要从中甄别出哪些是单位员工,哪些不是单位员工,这种工作简直是无法进行开展。现行的社保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种行为,根据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无规定即禁止”,因此,在现实情况下,社保部门无权进行查处。

因此,挂靠缴纳社保并没有被法律明令禁止。

二、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的参统单位(指各类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为10%,个人缴费费率确定为8%,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形式参保的其他各类人员,根据缴费年限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劳动者,缴费基数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职工按月领取养老金必须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的缴费义务;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

2、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制度。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8%比例缴纳,个人缴纳2%。用人单位所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抢救、急救。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用完或不足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因病住院先自付住院起付额,再进入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共付段。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这些行业的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基金可以足额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是通过高费率征收,使企业有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工作使伤亡事故率降低。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5、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服务两项内容。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以及滞纳金组成。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都应该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出。

在司法实践中,挂靠社保是有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明令禁止挂靠社保,所以自由职业者可能就挂靠到用人单位,让这些用人单位给本人缴纳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社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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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社保想挂靠公司,请问挂靠公司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总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处罚: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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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挂靠,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该影响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房屋要转让时,对方因为户口挂靠在该房产而有居住权,在其不愿意迁出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房屋过户会有影响。户口挂靠在亲友家中的,由挂靠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扩展资料5月7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快,已制定4项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区县一级整合改革和经营分离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基本完成;人力资源市场立法预计将于明年出台。截至末,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5万家,从业人员40.7万人,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8058亿元,共为2211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了招聘、培训、咨询、人力资源外包等服务,帮助
1.2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增长点。记者从会上获悉,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放宽外资准入的政策试点。人力资源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制定了4项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分别为已经实施的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和人才测评服务业务规范,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出台国家标准将会规范档案服务的内容和流程,推动档案在人才市场更流畅的传递。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在会上强调,加快全面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任务,突出区县一级整合改革和经营分离两个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公共服务整合融合和经营与公共服务的分离,如将对各地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等事业单位的档案保管等公共服务内容与人才招聘等经营内容予以分离,改革分离工作将于今年年内基本完成,今年下半年将会针对人力资源整合改革工作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方面,人社部将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立法进程。加紧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相关工作,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形成与改革相衔接、与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好法治的引领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市场管理地方性法规。人力资源市场立法已经纳入重大改革事项,有望于明年出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关键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创新。当前,网络信息技术正在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产生性的影响,要融入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精细化服务,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自去年人社部与中组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后,明确了档案保管的公共服务的性质,结束了30多年人事档案收费管理的历史。下一步,人社部还将继续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收费情况清理检查,会同有关部委,对流动管理服务、人才引进、集体户口管理等服务内容是否为公共服务性质进行界定,凡国家或地方已经明确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凡本地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执行,做到公开透明;凡没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暂停收费;杜绝捆绑收费,强制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挂靠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
由于挂靠企业对外纳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对内则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挂靠企业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被挂靠企业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被挂靠企业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
法律依据: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并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2)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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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主要在于社保的待遇难以办理、没有法律保障等,对于挂靠社保的具体情况,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出现挂靠公司的有关财务问题时,是难以对挂靠人员的社保进行办理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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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挂靠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该影响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房屋要转让时,对方因为户口挂靠在该房产而有居住权,在其不愿意迁出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房屋过户会有影响。户口挂靠在亲友家中的,由挂靠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扩展资料5月7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快,已制定4项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区县一级整合改革和经营分离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基本完成;人力资源市场立法预计将于明年出台。截至末,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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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增长点。记者从会上获悉,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放宽外资准入的政策试点。人力资源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制定了4项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分别为已经实施的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和人才测评服务业务规范,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出台国家标准将会规范档案服务的内容和流程,推动档案在人才市场更流畅的传递。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在会上强调,加快全面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任务,突出区县一级整合改革和经营分离两个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公共服务整合融合和经营与公共服务的分离,如将对各地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等事业单位的档案保管等公共服务内容与人才招聘等经营内容予以分离,改革分离工作将于今年年内基本完成,今年下半年将会针对人力资源整合改革工作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方面,人社部将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立法进程。加紧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相关工作,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形成与改革相衔接、与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好法治的引领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市场管理地方性法规。人力资源市场立法已经纳入重大改革事项,有望于明年出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关键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创新。当前,网络信息技术正在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产生性的影响,要融入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精细化服务,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自去年人社部与中组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后,明确了档案保管的公共服务的性质,结束了30多年人事档案收费管理的历史。下一步,人社部还将继续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收费情况清理检查,会同有关部委,对流动管理服务、人才引进、集体户口管理等服务内容是否为公共服务性质进行界定,凡国家或地方已经明确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凡本地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执行,做到公开透明;凡没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暂停收费;杜绝捆绑收费,强制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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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挂靠有什么法律风险吗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本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
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挂靠当事人应依法对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挂靠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5、以被挂靠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取决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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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有什么?
挂靠社保由很大的风险,对于个人来说,涉嫌骗保,而且容易出现断缴、漏缴,没有办法获得生育津贴,可能会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对于企业而言,面临被“非员工”骗取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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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挂靠有风险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们知道,现在的中国,综合国力越来越强,相对应的经济也越来越好,所以带动的公司的建立就多了,每个公司都有一个法人。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法人它是一个组织,团体,而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那么帮朋友挂名公司法人有何风险
一、帮朋友挂名公司法人有何风险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二、法人的分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2]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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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资质挂靠有风险吗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从统计资料来看,因挂靠经营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中,最常见的两种类型是:
1、挂靠单位在对外合同中发生纠纷,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责任。
2、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交易产生债务后,债权人会以被挂靠人作为债务人,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挂靠经营现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较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通过以下措施将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
1、签订书面经营协议。
2、加强资质证照管理。
3、加强授权委托管理。
4、对挂靠人的经营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朋友挂靠户口是否有风险,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该影响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房屋要转让时,对方因为户口挂靠在该房产而有居住权,在其不愿意迁出的前提下,对当事人的房屋过户会有影响。户口挂靠在亲友家中的,由挂靠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对本区、县内挂靠的,申请人持迁入地派出所批准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持户口迁移证、亲友户口簿、亲友家庭户户主签名的挂靠户口责任书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扩展资料5月7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全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人力资源市场标准化建设加快,已制定4项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区县一级整合改革和经营分离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基本完成;人力资源市场立法预计将于明年出台。截至末,全国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5万家,从业人员40.7万人,行业年营业收入达到8058亿元,共为2211万家次用人单位提供了招聘、培训、咨询、人力资源外包等服务,帮助
1.2亿人次实现就业和流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新增长点。记者从会上获悉,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稳步推进,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放宽外资准入的政策试点。人力资源市场的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加快,制定了4项人力资源服务国家标准,分别为已经实施的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和人才测评服务业务规范,以及即将颁布实施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出台国家标准将会规范档案服务的内容和流程,推动档案在人才市场更流畅的传递。人社部副部长信长星在会上强调,加快全面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任务,突出区县一级整合改革和经营分离两个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公共服务整合融合和经营与公共服务的分离,如将对各地人社部门下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等事业单位的档案保管等公共服务内容与人才招聘等经营内容予以分离,改革分离工作将于今年年内基本完成,今年下半年将会针对人力资源整合改革工作开展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在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方面,人社部将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立法进程。加紧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相关工作,同时着手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形成与改革相衔接、与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好法治的引领作用。各地要结合实际,适时出台市场管理地方性法规。人力资源市场立法已经纳入重大改革事项,有望于明年出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关键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和服务创新。当前,网络信息技术正在对人力资源服务业产生性的影响,要融入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互联网技术融合,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鼓励新兴业态发展,提供专业化、多样化、精细化服务,培育人力资源服务品牌。自去年人社部与中组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后,明确了档案保管的公共服务的性质,结束了30多年人事档案收费管理的历史。下一步,人社部还将继续组织开展公共服务收费情况清理检查,会同有关部委,对流动管理服务、人才引进、集体户口管理等服务内容是否为公共服务性质进行界定,凡国家或地方已经明确为基本公共服务的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凡本地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要严格执行,做到公开透明;凡没有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暂停收费;杜绝捆绑收费,强制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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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挂靠社保的法律风险包括员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全部费用由企业承担,当然,这是在社保挂靠行为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情形被挂靠的单位将可能会面临的风险。若单位在为非单位职员缴纳社保之前,已经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那么此类风险是可以被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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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公司的风险是什么
1、挂靠人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2、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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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挂靠人包括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的行为,那么被挂靠的企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风险呢?

一,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三,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空壳公司挂靠有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人的概念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1]
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第38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39条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40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司法人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四、挂名公司法人的风险
(一)、在民事、经济上:
1、担任有两名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与自己不发生关系,仅以公司自身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此时风险很小。
2、担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就要以自己的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还款责任。此时的风险是比较大的。
3、担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当公司对外负债时,原则上也仅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无法分清公司和股东个人的财产时,股东有可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刑事上:如果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现经济犯罪,比如公司出现诈骗银行贷款、诈骗保险金、非法集资等情况。此时,作为法人代表如果对此情况明知,就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货车挂靠公司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挂靠经营之法律风险 由于挂靠合作对外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对内他们都是的民事主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挂靠企业利用被挂靠企业的资质、品牌、信誉等优势,对外承揽工程,并最大程度地为自己谋取利益。挂靠企业除了上交一定的管理费用给被挂靠企业外,一切施工活动都由其自主进行,被挂靠企业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监管,一旦对外担责时,依法应由被挂靠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2、挂靠经营之财务风险 由于挂靠企业对外纳入被挂靠企业的统一核算,对内则是实行核算,自负盈亏,出于自身的利益,往往会提供不实的会计信息。如挂靠企业为了对外举债,它可能会给被挂靠企业提供比实际财务状况好得多的虚假信息,以达到被挂靠企业为其举债的目的,而财务风险则完全由被挂靠企业承担。 3、挂靠经营之税收风险 在会计核算上,挂靠企业和被挂靠企业各有自己的帐目,按各自经营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挂靠企业向被挂靠企业报送内部会计报表,由被挂靠企业合并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建筑业的营业税交纳时间和工程款的实际决算时间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必然给被挂靠企业的会计实务操作和纳税申报等带来困难。而挂靠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金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它会尽可能地增大支出、隐瞒收入,甚至不惜伪造、毁灭会计凭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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