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下列标准实施:
1、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2200 元/月。
2、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3 元/小时。
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最低工资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最低工资一般由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制定。在国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资之外,某些行业的组织也可以自行制定该行业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时的时薪制定。最低工资的制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国外,最低工资是政府对劳动市场的正当干预。
二、深圳户口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依据
1、《深圳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本市最低工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深圳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小时工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深圳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4、《深圳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定休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
需要明确的是,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认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同的,如发达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是于高不发达地区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基于实际情况来确定标准,并由当地政府制订出台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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