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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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三大阶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么?

一个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三大阶段。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 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 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 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 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 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 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 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 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 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 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缴费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 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

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

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 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 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 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 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 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 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 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 《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三)审判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 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原则, 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 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 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开庭审判流程: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 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 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 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 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 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 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 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 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 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 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 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 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 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 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 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 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 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 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 定人、勘验人发问。

(4)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 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 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 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 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 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 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 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 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 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经济案件, 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 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 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 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 当执行。

(7)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 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 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传的,应 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借贷纠纷或者是经济纠纷的情况,我们如果选择起诉到法院的话,应当首先注意相关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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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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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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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程序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开发整理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立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土地开发项目,还要提出开发用地申请。 二、审查核实县国土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出项目区,对符合要求的,则填写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报县政府,再根据规定,对需上报的逐级上报。 土地开发项目,符合要求的,可先行按规定报批开发用地手续。 三、批准立项根据申报项目的面积、资金筹措方式等不同,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批准立项。 四、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根据批准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承担的项目由国土部土地整理中心编制,地方承担的项目由省国土部门编制)。 五、项目实施制定实施方案(要包括权属问题)、公告,同时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项目承担人竣工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及初验申请交初验部门,初验合格的由初验部门写出申请交终验部门,终验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或下发批准文件。 七、成果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权属、地类等进行划分、登记,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及时加以利用。 八、项目运行管理及评价写出项目运行管理情况及评价报告,将资料整理归档。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的家庭越来越多,如果不能协议离婚的话,那么就得走法律程序,请问离婚 诉讼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1、写民事诉状,第一部分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写诉讼请求.请求离婚;.小孩的抚养问题;.财产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写事实与理由,把何时结婚、何时生小孩,因为什么原因离婚等情况写明。诉状最好打印,但最末处必须手签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发给对方一份);
4、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5、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给你的案子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被告后,会通知你开庭时间,你需要去法院领取开庭传票;
7、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不组织你们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离婚,结案;
8、如果调解不成则开庭,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9、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
我跟老婆就要离婚了,现在在法院诉讼,那么大家知道上海法院诉讼离婚流程主要包括什么吗??
[律师回复]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2、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是否回避;之后,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尔后,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互相辩论。
以上为上海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三个阶段,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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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完整流程首先就是要进行立案,需要当事人准备好起诉状到人民法院申请,其次就是公安机关记性侦查、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最后发表审判结果,若是对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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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申请重整的主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 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十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十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十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十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申请的重整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哪些 在破产申请之前,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出资额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程序。 相关知识: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十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十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十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十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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