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立案已经分到法官不一定能申请法官调取证据,提出此类请求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怎么确定?
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需要结合以下的规定确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审限。审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通常情形下,不管是一审、还是再审,案件当事人都需要自己向法院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对于因为客观原因自己无法收集到证据的情形,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案件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间内提出证据的收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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