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宅怎么不被强拆应该?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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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没有违建,申请公安机关的保护,如果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产证,或没有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因为取得了一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情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唯一住宅怎么不被强拆应该?

一、唯一住宅怎么不被强拆应该?

首先确认不是违建建筑。

农村唯一住房如果是违建房屋就会被强拆,因为它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所以这种房屋也属于违规违建房屋,将会给予处罚或者被拆除;如果不是违规建房,是不能强拆的。

二、遇到非诉强拆怎么办应该?

向警局提出保护请求。

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作出决定后,要认真宣传解释工作,让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

遇到有人强拆,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保护,如果没有经过裁决,不可以实施强制拆迁,该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需要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才可以进行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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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开发商住户如何维权 面对,被征收人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的保护,因为某些地方政府此时正是的推动者。被征收人需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将此归纳为房屋征收维权21招。 一、知晓房屋征收的法律真谛 房屋征收制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确需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征收并给与补偿的全部规范的总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个制度的重要内容。如果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都真的而非仅仅是字面地知晓上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的真谛,懂得尊重法律,依,合法征收和补偿都会变得轻松。 二、在土地上使用权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为。 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主动参与规划和计划 在规划和计划环节奋力抗争的法律武器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要求确定房屋征收的范围 在郑州市曾经有用透明胶带贴拆迁公告、贴后就撕去的高招;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想知道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巧合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呢。于是去拆迁许可违法,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的驳回了,直接剥夺了民众的诉权。 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即使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即使公告”;那么按照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未依法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应当发生法律效力。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主要表现:一是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与产权证面积不一致;二是被拆迁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证面积一致但实际面积不一致。 解决上述问题,双方要明确采用同一个标准,即对被征收房屋和补偿安置使用一个计算方法,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000号《房产测量范围》。 六、审查是否真是公共利益 是否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我们判断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首要标准。被征收人有权严格的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开始,至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想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 七、明白谁是合法征收当事人 被征收人要重点审查征收人一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体不合法,视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八、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在征收纠纷中,核心的争论必然是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1、批准(决定)征收的机关是否合格,即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 2、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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