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违约多少天可以解除合同要根据双方约定的违约条件而定,达到了合同中规定的违约的天数就构成违约行为。法律上对于违约责任条件是违约方承担民事责任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须有客观存在的违约事实,即债务人有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行为;
(2)违约方主观上存有过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者除外;
(3)违约行为给当事人一方造成了损失;
(4)违约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以上四项条件中,前两项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条件,后两项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
二、《民法典》对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房屋租赁行为中,是否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是需要根据双方协商的违约条件而定,特别是不同的合同条款和内容所认定的违约性质是不同的,如果属于故意违约或者存在诈骗等行为的,还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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