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申请书递交后的庭审流程就相对于普通程序要更为简化,此时适用简易程序来审判。简化审对被告人认罪的表述是,被告人对指控基本犯罪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即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或承认指控的主要事实。无异议的事实着眼点在“基本”、“重要”、“主要”事实,是否“基本”、“重要”、“主要”,关键看其是否与定罪量刑有关,只有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无异议才构成被告人的认罪。如果是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有异议,表明被告人对被指控事实存在重大异议,就不能认为被告人认罪而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简化审程序在实践中缩短了庭前的准备时间,简化了一系列庭审步骤,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法庭当庭认证,此类案件一般可当庭宣判。这些审理程序的简化,明显加快了庭审速度,原来需要半个工作日才能审结的案件,现在用1小时左右的时间就能审结,许多案件一般10-20分钟就可以结束,基本当庭宣判,上诉率人氏,基本无抗诉、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对于被告人数量比较多,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更实现了司法效率的提高。既缓解了法院的案件积压、拖延压力,又保证了案件处理质量,也使被告人获得快速审判的权利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
二、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其发展和完善都需要不断探索,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的努力之下,这项改革措施将会日渐完善和科学。
(一)法定认罪从宽情节
①被告人认罪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期辩护人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是适用简易程序的一种情形,即被告人认罪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规定可知,被告人认罪可以引起两个结果:一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是对其进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均体现出了对认罪的被告人从宽处罚。
②有关自首的规定。《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后,可以免除处罚。该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不管是一般自首还是特殊自首,都会根据具体情节对其作了相应的从宽处罚。而在审判实践中,对自首认定问题的掌握较松,对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一般也认定为自首,这也体现了《刑法》对认罪的从宽处理的原则。
③有关“坦白”的规定。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肃反运动中自动坦白的强奸年幼女学生的案件应如何量刑的批复》中指出:“要坚持坦白从宽的政策,对于强奸年幼女学生的,必须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时间、坦白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全面地分析研究,依法从宽处理,可以免予处刑或者予以减轻、从轻处罚”,此外两高也有多个文件对于坦白作出从宽处理的规定。现行《刑法》第67条第3条则对“坦白”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酌定认罪从宽情节
酌定认罪从宽情节是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
①犯罪的动机;
②犯罪的手段;
③犯罪的时间、地点;
④犯罪结果;
⑤犯罪对象;
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⑦犯罪后的态度;
⑧前科等。
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如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就需要注意和了解相关的刑事诉讼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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