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案件不认罪认罚的就不会适用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就不会在法定的范围内适当的减轻。
1、不认罪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的言辞证据是需要其他物证形成证据链条的,不是当事人承认不承认的问题。
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供认罪行)和辩解(否认指控)都是证据力极低的。
如果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但是,被告人供认杀人罪行,而且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况下,法院不仅不能判决有罪,还必须无罪释放,因为,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单独定罪的。(主要是防止刑讯逼供)。
反之,如果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而犯罪行为人死不认罪,也不能影响定罪,反而影响量刑。法院法官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以酌定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犯罪分子如果已经被国家机关在有充分的证据下抓获并准备开始审理的时候其实已经不需要他们的供述就能定罪,但是国家只是希望犯罪分子能够通过认罪来认真悔过自己的犯罪行为争取获得减少量刑的机会。
2、认罪认罚的刑罚减轻: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此时我们应当注意和了解相关的刑事诉讼流程、刑事处罚的法律法规,保护我们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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