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如何发问?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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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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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律师的发问应当注意一下几点:发问的问题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发问的时候要有法律的根据、发问的时候要注意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发问、为当事人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当事人认罪认罚之后的量刑幅度的变化等,以求更好的辩护。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如何发问?

律师在此类案件的辩护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从思想上,绝对不能认为既然当事人认罪认罚了,律师就不需要辩护了,或者既然当事人都认罪认罚了,律师就可以偷懒去应付一下就可以了。如果律师真的这样做,当事人请律师的价值就没有了,如果当事人认为请了律师,没有任何意义。这种想法和做法,岂不砸了自己的饭碗。所以律师在面对这样的案件的时候,千万不能在思想上去应付辩护或者不去尽心辩护。而是要和普通案件一样尽心尽力去辩护。这是首先在心理上不能出现的错误。

2、在此类案件辩护中,要尽量存大同求小异,不要吹毛求疵公诉人或让审判人员反感律师。因为此类案件,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了。那么在不是关键问题上,或对量刑影响不大的问题上,就一定不要去纠缠不休。如果犯了此大忌,不但帮助不了自己当事人,而且可能还害了当事人。那么当事人就成了冤大头了。所以在此类案件中,就要必须做到,不但有话必说,还要有话会说,更要有话简单的说,一定简明扼要,不要啰嗦。可说不可说就不说。

3、认真分析研究案情,详尽了解案情,做好把关的工作。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不代表此类案件就一定没有任何问题。所以律师还要从专业律师的角度,再认真分析一下案件在定罪量刑上,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正确、量刑是否恰当,只有在原则上无问题时,才能考虑以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去给当事人做辩护。

4、辩护观点一定要标新立异,让公诉人、法官及当事人感到在用心辩护,动力脑筋辩护,而非是在应付辩护。在法庭上话并不一定非要多(特别是此类案件),但争取一定要精。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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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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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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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
2,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由外国向我国请求。(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安全或公共秩序,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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