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认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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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当庭认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当中大家都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在自己触犯刑法以后怎样去减轻处罚,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一般只要是触犯了刑法,那么处罚都是较为严厉的,并且会限制自己的人身自由,所以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寻求各种办法去为自己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当庭认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是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有一定关联性的三个量刑情节。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坦白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这三个情节的认定与适用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关系到罪责刑一致刑法原则的体现。因此,在审判实务中务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

一、关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基本构成

1、自首。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此可以看出,构成自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①必须自动投案;②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司法实务中,考虑犯罪分子因形迹可疑或犯数罪中的部分罪行已被司法机关侦查发现,为鼓励其积极认罪、悔罪和节约司法资源,《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当庭认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2、坦白。我国《刑法》第67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就是俗称的“坦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坦白情节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根据上述规定,构成坦白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主体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二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当庭自愿认罪。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是否构成当庭自愿认罪,实践中主要把握三点:

一是认罪须在当庭,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认罪,而当庭不认罪的,不能构成当庭自愿认罪;有的被告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宣判之前表示认罪的,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当庭认罪。

二是认罪的程度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即可。

三是认罪只要求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要求被告人必须承认指控的罪名

二、关于自首情节中“自动投案”的认定问题

自首是本文论述三个量刑情节中最为重要、最为复杂也是实务中遇到疑难问题较多的情节。除《刑法》规定外,在司法解释方面就自首作出专门解释的,分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具体意见》)、《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可见,认定自首情节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已相对完善、规范。综合上述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实务中有12种情形可认定为自首的“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残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5、经核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的,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推脱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标明最高人民法院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的是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当庭认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三、关于自首情节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认定问题

1、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并不要求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交代其姓名、职业、地址、前科等情况,若因其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而影响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应区分“同种数罪”和“不同种数罪”的具体认定。《解释》第2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刑法的“余罪自首”制度,这一制度仅适用于“不同种数罪”的情形,而“同种数罪”情况下不存在自首情节的认定,但可酌情从轻处罚。

3、要注意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的认定。对共同犯罪案件,《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四、关于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的认定问题

司法实务中,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态度,客观上是否表现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是否诚恳配合诉讼的活动。

客观上被告人应“言行一致”。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被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携带的物品、驾驶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相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另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主客观是否一致还要看被告人判决前的最终态度。《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就是说,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结合整个诉讼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供述前后反复的,只要能在一审判决前终能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五、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的联系与区别

1、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是类型相同、程度不同的量刑情节,均属于“可以”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2、构成自首必然同时构成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也就是说自首已经涵盖了坦白和当庭自愿认罪;认定自首或坦白,被告人必然当庭自愿认罪,否则就不能认定有自首或坦白情节;

3、自首、坦白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而当庭自愿认罪是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4、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的功能程度呈依次递减。

六、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1、关于自首情节的具体适用

①注意把握自首情节处罚功能的适用。自首情节属于法定可以型从宽处罚情节,具有从轻、减轻、免除三种处罚功能。一般情况下,对于自首情节,都应当从宽处罚,但对于那些其他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可以不予从宽。依据《刑法》第67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于自首情节量刑运用时应注意从三个层面把握。一是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从而确定从宽的比例,一般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二是对于犯罪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三是对于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可以不适用。

②注意确定各种不同情形自首情节的从宽处罚比例。

实践中自首的情形多样,不同情形的自首客观上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和程度上的不相同,对侦破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分化瓦解犯罪人等的价值和作用也不尽相同。因此,在确定从宽处罚比例时也应区别对待,以保证自首情节的正确适用,真正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关于坦白情节的具体适用。

《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坦白包括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和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两种情形。《刑法》第67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解释》规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据此,《量刑指导意见》将坦白区分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和“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三种情形,并分别设置了相应的从宽幅度。具体为: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10%-30%、30%-50%。实践中,对具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是否适用从宽处罚以及从宽的比例时,应在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重点分析以下因素:①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和程度;②坦白罪行的轻重;③悔罪表现。

坦白情节在具体适用中还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认识和适用坦白情节的从轻、减轻处罚功能。司法实务中大都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上升为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却忽视法定减轻处罚的功能,并且涵盖了可以型和应当型两种。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和《解释》的相关规定,坦白情节具有“可以从轻”、“一般应当从轻”、“可以减轻”三种功能。至于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何种功能,应视案件具体事实而定。

二是要注意避免坦白与自首情节的重复评价。认定坦白中的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因此自首包含了坦白。实践中,对于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在适用自首情节的情况下,就不再适用坦白情节,否则会出现重复评价。但是,在认定被告人坦白的犯罪事实与认定自首的犯罪事实不是同一事实的,则可分别适用自首情节和坦白情节。例如,被告人犯抢劫罪被抓获后,在如实供述该罪行的同时,又主动交代了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对此就可以认定被告人盗窃罪的自首情节和抢劫罪的坦白情节,并分别予以从宽处罚,但对盗窃罪适用自首情节的同时,就不能对该罪再适用坦白情节。

三是要注意对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犯罪事实的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后主动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该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并不掌握,但与掌握的属同种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在此情况下,如果因此而使同案犯同时受到法律制裁,应在适用坦白的从宽幅度内选择较大的调节比例。同时,如果由此使同案犯及时归案,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还可以依法适用减轻处罚。

3、关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具体适用

如前所述,所谓当庭自愿认罪,是指被告人当庭自愿承认所指控的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属于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其从宽处罚比例在10%以下,在所论述的三个情节中从轻处罚的功能表现是最弱的。根据《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庭自愿认罪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且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均可以简化审理。因此,当庭自愿认罪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鉴于此,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量刑时一般应给予从轻处罚。

实践中对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考虑是否从轻处罚以及从轻比例时,要重点分析以下因素:一是看被告人的认罪程度,看被告人是全部认罪还是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从而确定从轻的比例。二是看悔罪表现,对只认罪却没有悔罪表现的,从轻比例要小一些。三是看犯罪的性质和罪行的轻重,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罪行较重的,从轻比例要小一些。量刑时还要注意避免当庭自愿认罪的自首、坦白的重复评价问题。如前所述,三者是类型相同、程度不同的量刑情节,若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其必然当庭自愿认罪,如果不认罪,就不能认定自首或坦白。因此,对同一犯罪事实,如果已认定自首或坦白,就不再适用当庭自愿认罪。反之,如果不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则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从而酌定是否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关于当庭认罪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哪些这一问题,我们已经从相关的法律规定当中为大家提出来,其实不管是怎样,法律存在其严苛的地方,也存在其人性化的地方,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理解相关的规定,为自己争取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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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罪须在当庭。当庭自愿认罪与其他量刑情节不同,其主要来源程序法。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不认罪而当庭认罪的不影响对该量刑情节的适用。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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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罪的内容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事实,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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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家庭暴力中的当防卫行为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认定家庭暴力中的当防卫行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家庭暴力中的当防卫行为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
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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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20条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正当防卫的要件有以下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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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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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认定家庭暴力中的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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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
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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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应该怎么认定家庭暴力中的当防卫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认定家庭暴力中的当防卫行为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家庭暴力中的当防卫行为
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
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根据其家庭情况,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指出: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行为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什么是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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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释放是当时放人吗
是的,宣判无罪释放是当庭释放,无罪释放一般由法院当庭宣布。无罪释放当庭就可以出去。或者还需要办理一些手续,但也不超过一天。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不存在公安机关要几天才放人的情形。司法机关对在押的被告人宣布无罪时,解除其被拘禁束缚的状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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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家庭暴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规定的“家庭暴力”主要变现为: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因为行为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认定的误区
误区
一:家庭暴力仅限于夫妻之间
家庭暴力,不仅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家庭成员是以“户籍登记的家庭成员”为准。
误区
二:家暴仅指对身体的暴力
家暴不仅指对身体的暴力,还包括对精神的暴力,但不包括财产性权利。
误区
三:施暴行为仅限于殴打等行为
殴打、捆绑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施暴行为,比如一方将另一方锁到居室,不准外出等。
误区
四: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是家暴
家暴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如果仅是过失行为造成家庭成员受损,比如丈夫驾车不慎将妻子撞伤,就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误区
五:打一耳光就是家暴
法律上认定的家庭暴力在结果上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并不是生活中因争吵打了一耳光就是家暴了。
误区
六:家暴就是犯罪
刑法上规定有“虐待罪”,但是虐待并不等同于家暴,如果家暴在时间上需要具有持续性和经常性,那么该行为性质才能升级为及虐待。
3、家庭暴力应对策略
(1)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防止以暴制暴。受害者一方在遭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可通过报警、诉诸妇联等手段解决,不采用以暴制暴的手段,否则会触犯刑法。
(2)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有明显伤害的,可通过伤害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报警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有上述证据,可为离婚作好证据准备。
(3)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建议暂时分开,避免再次受到伤害。
(4)如果持续遭受到家庭暴力,不建议采用忍让的态度。不要因为怕丢人、家丑不可外扬,而不积极维权。这样只能让施暴者一方更加肆无忌惮。
(5)离婚。对于持续性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中的受害者一方可选择离婚,以彻底解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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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开庭审理时,被告承认了以前没有承认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庭向法官报案吗报案吗?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审判人员在法庭上全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
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证据若干规定》,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陈述;二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辩论原则最生动和最集中的体现。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法庭调查阶段审核的事实和证据,围绕案件争执焦点,互相进行口头辩论,争取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同时,通过辩论,审判人员能够掌握案件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这是开庭审理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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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认罪认罚后多久开庭,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签认罪认罚后多久开庭,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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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解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围有哪些?
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
(1)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如丈夫殴打、漫骂妻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或摧残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对子女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3)子女对应赡养的老人实施的暴力或虐待行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间的暴力行为。
(5)有亲密关系的男女间的暴力行为,如同居关系、恋人关系等,也都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保护自己?
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保存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为人连续性以及损伤的隐蔽性为主要特征。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民事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为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他们开具验伤通知书,到指定的医院验伤,或到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在验伤鉴定后应保存好医院的诊断证明和鉴定结论,如果是通过多次的验伤或鉴定,应将每一次的医院诊断证明和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保存好,无论是轻微伤还是重伤,留下这些证据有利于今后有关部门处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铁棍或其他危险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迹如血迹、指纹等,可以作为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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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认证释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标认证释义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认证是什么意思
1,认证商标一般都是说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
2,绿色环境标志认证,ISO900
1,ISO1400
1,OTS-100,国家免检(已取消),CCIB安全认证,中国包装产品质量认证,UL安全检验认证标志,
3,补充:认证标志是质量认证机构准许经其认证产品质量合格的企业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的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其产品上或者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国家监督产品质量的一项法律制度,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必须是经认证合格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
(一)未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商品,经营者在商品上或其包装上伪造认证标志;
(二)经营者未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三)经营者虽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申请认证,但经认证不合格却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四)其他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名优标志是经国际或者国内有关机构或社会组织评定为名优产品而发给经营者的一种质量荣誉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违法行为通常包括:
(一)未经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伪造名优标志在商品上使用;
(二)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但经营者未参加评比,却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名优标志;
(三)虽为组织评比名优的产品,经营者参加了评比,但未被评比为名优产品;
(四)被取消名优产品称号的产品,经营者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五)级别低的名优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级别高的名优标志;
(六)其他伪造或者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除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外,还有其他一些表示产品质量或荣誉的标志。《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经营者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最终将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
假释和减刑相比哪个出狱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假释和减刑相比哪个出狱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
而减刑则是对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得,适当减轻其原判的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假释可以回家,减刑不可以,还需要在中服刑,所以,就出狱而言,自然是假释更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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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无罪释放是否当庭释放
宣判无罪释放的情况下当然会当庭释放当事人的,法院正式宣判无罪之后,如果在此之前人民检察院已经逮捕了自己,被释放之后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追责,要求人民检察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所以,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这项工作一定要谨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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