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技术合同有什么仲裁机构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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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当地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但是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技术合同当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专门签订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仲裁申请。
根据规定技术合同有什么仲裁机构仲裁

一、根据规定技术合同有什么仲裁机构仲裁?

技术合同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处理技术合同争议;

(二)处理其他合同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

(三)裁定技术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条 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应当通过其全部活动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技术合同义务。

第四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办案,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仲裁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七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实行合议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管理全国仲裁机构,指导仲裁工作。

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合同争议的规定有哪些?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第九条 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提交仲裁的事项。

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发现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是本仲裁机构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中没有写明仲裁机构或者选择多个仲裁机构的,应当通过协商约定一个仲裁机构;协商不成的,按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处理。

第十一条 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不受地域、级别限制。

第十二条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申请。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提出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当事人双方提出仲裁申请的,先申请的一方为申诉人,后申请的一方为被诉人;当事人双方同日提出申请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仲裁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仲裁的合同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者有关争议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二)有符合要求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三)申诉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四)有明确的被诉人,且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五)有具体的仲裁要求和事实根据;

(六)申请日期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被诉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六条 被诉人可以在规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起反诉。反诉书应当写明反诉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诉人预缴一部分仲裁费。

第十八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要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仲裁机构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代理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仲裁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仲裁机构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决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提请对方当事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综上所述,通过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不过,就算合同中没有仲裁协议,在无法协商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民事法院起诉,有仲裁协议的就不能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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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该仲裁裁决也就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确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者虽然当事人确定了申请仲裁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则此仲裁裁决也应予撤销。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此条规定,并且当事人依据此仲裁协议将本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机构以此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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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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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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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仲裁法不适用技术合同争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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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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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首先应当根据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提交仲裁请求书(一般都会有模板);仲裁请求被受理的,根据受理通知书的要求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参加庭审,仲裁委根据审理作出裁决。
具体程序问题您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具体规定。
以上是关于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条例怎么进行仲裁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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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如果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走仲裁程序,想问一下律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仲裁裁决的开庭和裁决是怎么进行的?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调解仲裁法中的第四节就是开庭和裁决,相关内容如下: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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