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技术合同有什么仲裁机构仲裁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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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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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技术合同争议的仲裁机构是当地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但是根据《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技术合同当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专门签订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仲裁申请。
根据规定技术合同有什么仲裁机构仲裁

一、根据规定技术合同有什么仲裁机构仲裁?

技术合同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仲裁机构以仲裁方式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处理技术合同争议;

(二)处理其他合同有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权利与义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

(三)裁定技术合同的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条 仲裁机构依法行使仲裁权,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机构应当通过其全部活动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技术合同义务

第四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的原则进行仲裁。

第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公正办案,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仲裁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六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七条 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实行合议和一次裁决制度。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管理全国仲裁机构,指导仲裁工作。

二、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合同争议的规定有哪些?

《技术合同仲裁机构仲裁规则》

第九条 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应当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应当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提交仲裁的事项。

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发现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是本仲裁机构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中没有写明仲裁机构或者选择多个仲裁机构的,应当通过协商约定一个仲裁机构;协商不成的,按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处理。

第十一条 仲裁机构受理技术合同争议,不受地域、级别限制。

第十二条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申请。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提出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当事人双方提出仲裁申请的,先申请的一方为申诉人,后申请的一方为被诉人;当事人双方同日提出申请的,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第十三条 申诉人申请仲裁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合同副本、仲裁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仲裁费

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仲裁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申请仲裁的合同为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或者有关争议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二)有符合要求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

(三)申诉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

(四)有明确的被诉人,且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五)有具体的仲裁要求和事实根据;

(六)申请日期未超过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

被诉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机构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被诉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机构审理。

第十六条 被诉人可以在规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提起反诉。反诉书应当写明反诉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仲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诉人预缴一部分仲裁费。

第十八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要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请求,仲裁机构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诉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备具副本。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代理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仲裁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仲裁机构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仲裁决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的规定,提请对方当事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

综上所述,通过仲裁机构处理技术合同争议也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不过,就算合同中没有仲裁协议,在无法协商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民事法院起诉,有仲裁协议的就不能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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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根据什么裁决
[律师回复] 劳动仲裁是根据国家制定出来的有关劳动内容的法律文件,或者说涉事单位最初合法设立的规范劳动者行为和本单位秩序的规则。具体如下:
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劳动政策均可作为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这里应当作宽泛的理解,应当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和颁布;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我们国家现行的调整劳动法律关系的政策多是原劳动部和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包括大量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
所谓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
《劳动争议适用解释》
(一)第19条明确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政策并已公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依据的条件:
《解释》(一)第19条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具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效力,但同时也限定了该规章制度作为审理依据的条件。具体讲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要件合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只能由本单位最高行政部门制定,并非单位内部任何管理机构制定,比如车间、班组或者公司的经营部、财务部等内设机构不能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要由单位的权利机构如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者其授权的董事会制定。这样才能保证其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第二,内容合法。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得违反劳动政策包括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也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者的利益必须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充分体现奖惩结合,劳动纪律与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解释》(一)没有对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不一致时如何处理作出规定,”这就说明当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者可以选择适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还是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在制定程序上通过民主方式制定。《解释》(一)没有就规章制度采用何种民主方式制定作出具体规定。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应当经过用人单位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或者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他相应的民主程序通过。在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只要采用的民主程序不违法,就应当视为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
第四,必须履行公示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全体职工和各个行政部门为约束对象,所以这些被约束的主体必须了解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成为必须。
总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否则,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存在瑕疵,均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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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在哪里?
大兴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在省级以上、省会城市批准的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当地的仲裁机构来进行处理,一般只要以技术合同造成的任何纠纷,那么就可以请此部门来进行处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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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请问下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该根据什么条件作出的呢,请您帮我们罗列下,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法定理由。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该仲裁裁决也就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此裁决。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确定的事项,仲裁机构也只能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或者虽然当事人确定了申请仲裁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则此仲裁裁决也应予撤销。
我国《仲裁法》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事项违反了此条规定,并且当事人依据此仲裁协议将本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那么,仲裁机构以此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将全部文件或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辩论的机会,或者有关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违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
4.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是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从而会影响仲裁裁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此,以伪造的证据为基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和对责任的划分等等,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必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正的结果。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因此,在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除上述几项外,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冲突的一面。保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的仲裁准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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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仲裁法不适用技术合同争议吗
《仲裁法》是适用于技术合同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民事纠纷包括继承、监护纠纷,收养纠纷等,还有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申请仲裁,技术合同争议只要有仲裁协议就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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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一家物流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如果发生了争议或者纠纷走仲裁程序,想问一下律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仲裁裁决的开庭和裁决是怎么进行的?
[律师回复] 你好,我国调解仲裁法中的第四节就是开庭和裁决,相关内容如下: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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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筑法》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检举和控告。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固体废物以及噪声。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支付保险费,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废气、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不得上岗作业,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有条件的、废水、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采取有效措施、规程。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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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属于劳动纠纷,应该尽快去提出劳动仲裁,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可以随时离职。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任何工资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等任何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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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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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递交仲裁委两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被申请人为共同当事人时,申请书一式四份,递交仲裁委三份,申请人留存一份)。申请书用蓝黑或者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均须本人签名并落有申请日期。申请书除应写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及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及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复印件(A4型纸)以及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
3、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发放情况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工作证、出入证等材料及相应复印件(A4型纸)。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申请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申请人应尽可能提交。
5、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在递交申请书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自己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被申请人应在答辩时递交《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上是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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