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上诉二审重点审查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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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赔偿上诉二审重点审查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问题,但具体的还要是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再审的事项来进行确定,如果确定一审的裁决有误的话,那么就会改变之前的判决。
行政赔偿上诉二审重点审查什么?

一、行政赔偿上诉二审重点审查什么?

行政赔偿上诉二审重点审查主要是针对生效裁判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虽然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二审裁判的适法性,但却并非需要全面审查二审裁判的适法性,而是要结合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事项和再审事由进行;除非原二审裁判存在显而易见的违法之处,否则对再审申请人未主张的再审请求和再审事由,人民法院不宜扩张审查,以落实两审终审原则,并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二、二审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上诉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上诉,首先应当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进行审查。提起行政上诉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上诉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享有上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才能提出上诉。

2)上诉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才能成为上诉人上诉的对象。

3)上诉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判决书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书不服的上诉期限为十日,从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计算。超过时限,上诉无效。

4)上诉的方式原则上采取书面的方式。

2、应当撰写好上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上诉请求确实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重新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法律文书。行政上诉状既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声明上诉的诉讼文书,也是第二审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上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依据。行政上诉状的格式和写作内容、要求与民事上诉状相同。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状经当事人签字后提交人民法院。

3、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4、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应当建议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5、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应当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6、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如果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诉请二审法院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要求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7、在第二审期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另行起诉。

8、在上诉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开始后,作为被上诉人的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应当通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判解决行政行为正确与否的问题,如果因行政机关改变其原来的行政行为而导致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赔偿当一审的裁决结果自己不服的话,那么是可以选择上诉处理,但前提一定要有新的证据,新的材料这样执法人员才会受理,而且二审在重点审查时一般会针对于一审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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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家亲戚正在看他的房产买卖合同,他前几天买了一套房子,现在正在签合同,我们有点不放心,毕竟没有这个法律知识,所以我们想问问,在签合同的时候,房产买卖合同审查重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房产买卖合同审查重点有以下几种:
一、权属审查
  应当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不得买卖;可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核实。
  
1、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二手房权利人。
  
2、二手房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二手房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的书面文件。
  
4、二手房属于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共有二手房,应当有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二、权属限制审查
  
1、交易的房屋,有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的限制交易情形。
  
2、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若有,则要看无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买卖的证明。
  
3、是否涉及他人的优先购买权  
  
(1)共有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二手房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2)已经出租的二手房买卖时,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要交易,需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4、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产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二手房,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5、下列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禁止买卖: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6)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6、当事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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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
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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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出台该办法旨在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规定》同时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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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重点与方法有哪些?
审查起诉重点与方法有: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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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的儿子因为犯了事情,要被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如何备案?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公司老板让同事去进行合同审查,但是没有做过合同审查的他不懂,合同审查施工方的审查要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合同审查施工方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接费用。
总之,对合同条款的不断深入了解,提高合同条款的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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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的内容和重点有哪些?
审查合同的内容包括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审查合同表述是否准确等。合同审查的重点包括审查合同的效力,合同的中止﹑终止﹑解除,违约责任和争议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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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请问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5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上面就是你提出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 问题的解答,希望一切顺利。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一式三份向交通部(主管业务司局和体改法规司)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部直属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其所属地区和部门的报备管辖。
第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七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八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九条 下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拒绝执行监督决定。
第十条 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执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情况的监督处理;
(一)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
(二)对拒不执行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监督决定的,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者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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