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公司演艺合同是劳动合同吗
演艺合同更倾向于劳动服务合同,艺人同经纪公司签署《演艺经纪合同》后,经纪公司不单是从事为艺人找通告、上节目、拍影视剧这类经纪服务,还可能要付出大量金钱打造、包装艺人,甚至进行专项的培训、投资等等。在艺人没有成为“摇钱树”之前,可能还要给艺人一定保障。也就是说,经纪公司除了演艺经纪服务外,对艺人尤其是没有成名的艺人还有较多其他投入。这也是很多明星要同经纪公司解约时,经纪公司要提出高额索赔的重要原因。
这种合同关系,可能是简单的雇佣,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质的合同关系。比如明星授权该经纪人代自己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等。报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据该经纪人为明星洽谈形成的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二、演艺经纪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
演艺经纪合同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双务有偿委托合同,具备人身依附性质,艺人通过合约形式概括性的有偿委托经纪公司处理对外事务,经纪公司依据其行业资源、影响力及运作经验,接受艺人委托,代为处理相关演艺事务,因此双方是委托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特征,属于综合性的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因此,艺人不当然享有委托合同规定的任意解除权,如果双方丧失信任,那么就已经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和条件,可判定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已有司法判例,认定演艺经纪合同系单纯的委托合同的情形较少,大部分观点认为演艺经纪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是综合性合同,应该根据协议所使用的词句、目的、交易习惯以及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判断合同的内容和性质,合同无小事,缔约时得字斟句酌,交由专业人士审核。
在我们国家,目前对于演艺经济合同的规定还是比较少的,演艺经济合同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在解除时涉及的问题不只是单方面的,因此在这方面还需要更加完善,这种合同更像是劳务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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