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工程没签合同可以告诈骗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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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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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工程没签合同是不可以告诈骗的,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是要在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工程没签合同可以告诈骗吗?

一、如果工程没签合同可以告诈骗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没有签订合同是不会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与诈骗罪所侵犯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包括财产权益和经济秩序的双重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履行合同义务,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在执行职务的活动中,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司法实践中常见到的是仅以单位的名义签订、履行合同,而骗取的公私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中饱私囊,即使用于单位也是很小的一部分,只是为了掩人耳目,对此应按个人犯罪处理。

4、主观方面只能依直接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间接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在经济活动中,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犯罪故意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之前,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

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合同的签订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相关的合同签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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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过程 ?????? 2014广州第一次回到丽水时陈宏俊找到了我问我说有事情与我商量,我问他什么事?是不是要我还那53万借款的事没到还款约定的时间阿? 他说:不是的那53万再说,我有其他事与你商量。我看你有能力人也可靠所以想让你成为我们公司的股东。我说:我现在自己都资金紧张都还向你们公司借款那还有钱投资?陈宏俊说:这个没事只要你签了股权协议到时再向公司贷30万就可以了,而且我们公司就是做钱的生意,最不缺的就是钱,缺的是有能力能干事情的人。而且我们公司发展很好非常有发展潜力……说了很多他们公司的好话。我说:如果真有你说的那么好我可以考虑。你把公司的相关资料拿给我看了再说。我从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 ?????? 过两天陈宏俊带了两个人又找到了我,问我入股份的事情考虑的怎么样?我还是那句话:让他把公司相关资料带过来给我看了再决定。但陈宏俊拿出己准备好的股份合同,指着合同说:这份合同交款的时间没有写,你先签了合同。我现在又没让你现在就交股金也没有让你现在就还那53万借款你有什么好犹豫的。而且签了合同后我可以跟公司其他人说你是我们的股东了,你向我们公司借的那53万利息都好说,我看你的公司现在这么大场地你自己也用不了这么多,到时候场地给我们的公司用一部分,那我可以把你公司装上所有空调而且原来的那53万利息也都可以抵房租了。 ???? 听陈宏俊这么说,我想他可能是看上我的办公场地了,至于这没有交款期限的合同只要不交钱确实没有什么用。我的办公场地自己目前人不多放着也是浪费给他们一部分用也不影响。自己现在资金紧张节省点利息也好。于是就把这份没有交款期限合同给签了。 ????? 之后多次陈宏俊问我什么时候交股金,我都是让他把他们公司相关资料给我看了后决定。而之后一直没有给我提供过他们公司的相关资料。股权合同的事也就一直这么拖着了。(一直不拿他公司的相关资料是隐瞒了真相) ??????? 直到有一次陈宏俊称他公司资金紧急需周转1天为由,特向我妹妹陈秋燕以借款50万,由于我妹妹陈秋燕只有48万,后来以借的方式拿了48万人民币。我妹妹陈秋燕打这48人民币之前要求对方写借条,但陈宏俊说法人俞永元不在要晚点回来但这48万十万火急,我们都一起办公的我们还能跑那里去?再说了你哥哥还欠我们公司53万你还是担保人你打给我们48万你怕什么?再说了俞永元马上就回来的,一回来就给你补欠条。经过几潘纠缠,几潘催促,于是陈秋燕就安照陈宏俊的要求和提供的帐号就给他们打了48万人民币。当天俞永元没有回来。直到第二天我妹妹陈秋燕要求他们还钱,对方还了13万多。陈秋燕问李章泉:你们还13万多是什么意思?剩下的34万多什么时候还?李章泉说是按照陈宏俊的意思打的他也不知道。之后陈秋燕打电话问陈宏俊追剩下的34万多钱时,陈宏俊直接说成了这34万多是股份的投资款。这说法陈秋燕一直不同意的。因为陈秋燕不知道我之前有与俞永元签有股权转让合同约的事情,要求陈秋燕打钱的时只说暂借,虚构了让陈秋燕打钱动机事实,并隐瞒了要从这48万中强制扣下34万多作为股权转让金的动机。让陈秋燕以为只是暂借。虽然之前我和俞永元签了一份没有交款期限的股权合同但他一直没有提供给我他们公司相关资料,我对他们公司都不了解怎么会投资?而且这笔钱还是我们自己公司马上要进货用的钱。由于被骗走这笔流动资金导致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资金链断裂没钱进材料,影响工程信誉面临破产。但钱己经落在他们手上了而且考虑到之前我们还欠他们53万,我们要求作为向他们公司借的53万还款,但多次协商未果。直到他们把我们的两辆汽车私自处理便宜买掉,并以欠他们53万起诉法院。并以没有股权支付日期的合同为证,极力主张这34万多属股权。我们主张这钱是还款而成为焦点。法院最后把这34万多款项作为另案处理。冻结了当时帮我担保53万担保人所有现金及才产,官司打了一年多。经申诉无效而现己进入执行阶段。当我找到他们公司的法人俞永元。(同时也是我与他签订合同的签字人)他说的话让我更觉得晕了,并觉得被骗了。他的意思很明确,他承认与我有签过合同,但不承认他收到过我们打的股权款。说他对这34万多钱一无所知。 ????????? 经查,陈不是公司股东,股东是俞与蓝,蓝根本不知公司的事。律师查明 ,而他本人一无所知。经营中更是非法融资320多万受害户数达70多户。而我妹妹这34万多也是非法几个人私分属非法占有。 ??? 本人认为对方在让我签那份没有打款日期的股权转让合同时,虚构了公司实际情况的事实。公司发展有多好是虚构的,在合同中提到己经总投入有135万多也是虚构的。之后让另一股东投10万给她10%股份己证实。一直不提供他们公司相关资料也隐瞒了真相。 到我妹妹陈秋燕手中以他们公司需要救急以借的方式骗到34万多(故意开口借50万混淆陈秋燕心里。因为他们不确定我和俞永元签的股权合同有没有让我妹妹知道。实际拿到48万最后还13万多。以达到骗取34万多的目地)过程中虚构了借款用途。隐瞒了要把这钱强制转换为股金的真相。最终私分这笔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地。 能立案吗?如不能公安立案应怎样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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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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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立案程序和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诈骗案立案流程及时间具体如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提起公诉。审判阶段:人民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法庭审理后,人民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诈骗罪立案时限一般来说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若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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