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技术合同认定到哪里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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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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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连技术合同认定到当地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来进行办理,一般是科技局,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有关技术合同的材料,以及个人身份证件来进行认定,由上述部门审查后来认定技术合同的认定。
大连技术合同认定到哪里办理?

一、大连技术合同认定到哪里办理?

大连技术合同认定到当地的科学技术管理部门办理,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对于技术合同认定的规定

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对于大连技术合同的认定,也是属于技术合同的具体使用过程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特别法律上也规定了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上述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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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技术认定到哪里办理?
技术合同技术认定到当地的科学技术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的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备案处理,具体情况下还需要提交相关材料来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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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 现在正在进行技术合同网上登记 想问一下技术合同指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政策的意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合同分为四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的使用和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对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做了示范性规定,包括项目名称、标的、履行、保密、风险责任、成果以及收益分配、验收、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和专门术语的解释等条款。体现技术合同特殊性的条款主要有:
  
1.保密条款。保守技术秘密是技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订立合同之前,当事人应当就保密问题达成订约前的保密协议,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更要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及保密责任等问题作出约定,防止因泄密而造成的侵犯技术权益与技术贬值的情况的发生。
  
2.成果归属条款。即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发现或其他技术成果,应定明归谁所有,如何使用和分享。对于后续改进技术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参考合同相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他方无权分享。
  
3.特殊的价金或报酬支付方式条款。如采取收入提成方式支付价金的,合同应对按产值还是利润为基数、提成的比例等作出约定。
  
4.专门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条款。由于技术合同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应对合同中出现的关键性名词,或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明确其范围、意义的术语,以及因在合同文本中重复出现而被简化了的略语作出解释,避免事后纠纷。以上是对技术合同指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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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在大连市,和其他公司有技术合作,那对大连技术合同管理有什么规定呢?管理办法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大连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订立的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主体合格、标的合法,代理有效、条款齐全、手续完备。为使技术合同订立达到标准化,自本暂行规定公布之日起,当事人必须使用大连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统一印发的《技术合同书》。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并按《技术合同书》逐项填写清楚。技术合同订立后,技术出让方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并同时报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非技术合同,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条 涉及国家、地区和本市重点项目的技术合同和价款在十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合同、异地技术开发合同,经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后,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其他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或公证。
第六条 城区各单位(含甘井子区的市以上所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进行审核;各县(市)、顺口区、金州区所属单位(含市以上所属单位)和甘井子区的区属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到当地科委进行审核登记。对技术合同的审查、登记和统计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 未经审核和第五条规定必须鉴证而未经鉴证的技术合同,不享受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不办理提取酬金手续,银行不予以结算和支付现金。
第八条 经过审核的技术合同履行终结,由技术出让方填写《大连市技术交易合同提取酬金(现金)审批表》,加盖印章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酬金审批手续。银行凭批准的金额付给现金。未经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批准而提取的酬金,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九条 市、县(市)的科协、技协等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签订的技术合同,由科协、技协先行审核,而后送交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统一审核登记。
第十条 各县(市)、区科委每月初应向市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办公室报送上个月技术市场统计报表,同时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和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违法技术合同的查处,同级科委要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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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合同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在大连,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合同认定的条件是: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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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技术转让合同如何认定,技术合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一、技术转让合同如何认定认定条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二、技术合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违约责任是指受让人违反合同,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技术转让合同义务,而依法必须承担的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5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项:
1、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逾期两个月不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让与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应当补交使用费,并赔偿由此给让与人所造成的损失。
2、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且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
3、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受让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给让与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此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能否将受让的专利技术与他人合作实施或入股联营,要遵循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的,受让人不得将受让的专利技术与他人合作实施联营,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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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可以开培训费吗
[律师回复] 技术开发合同与技术转让合同存在的一个最大的差别就在于: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对尚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所订立的一个开发方案。开发方案的最终结果可能形成一项可以申请的专利技术、也可能是一项非专利技术。
但是技术转让合同有一个大的前提是,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合同的转让方就应该拥有该项专利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即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为内容,不包括转让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
因此,技术开发合同是对一项尚未掌握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研发所订立的合同。而技术转让合同是转让一项现有的、特定的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合同。
但是,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较紧密的联系的。比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终能够申请专利,且合同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在研究开发方(受托方)。则研究开发方除了可以取得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条件申请到专利后,他还可以作为转让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相关法律知识:
2.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3.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调整。
4.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5.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合同作为一项法律行为和一项科学技术工作,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次序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多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所必需履行遵守的基本原则。
(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合同法》总则中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则,这些原则适用于订立、履行各类合同。
(3)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的原则上我国法律确定技术合同规范、设计技术合同机构时的指导思想,也是技术合同的特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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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技术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技术合同需要写明进行的项目类型,进行相关服务的范围以及要求,交易的方式和地点,以及进行项目具体要收取的费用和相关的保密期限等内容。在双方签署以后,技术合同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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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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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技术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大连市技术合同范本多种多样,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和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严苛的规范格式要求,但是需要包括签订合同相关方的详细信息,技术合同标的物,合同相关方需要履行的各项义务和拥有的权利,服务内容及方式、服务期限、地点以及进度安排,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约定等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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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打算在大连开一家技术公司,听说相关法律是大连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有人知道它的全文吗?
[律师回复] 你好,大连技术合同认定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三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由技术卖方和中介方申请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技术卖方、中介方没申请登记的,技术买方可以根据需要向当地认定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第四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区、市、县及先导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依法直接管理。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业务直接对市科委负责。
  第五条 各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的范围,由大连市科委统一划定。
  第六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登记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它格式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各项条款。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 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中介方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登记机构应该审查该中介方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要求在合同中载明中介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的事项是:
  
(一)法律和技术认定
  法律认定包括合同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签约程序的合法性;技术审查包括鉴别合同的性质和类别。
  
(二)分类登记
  分类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可行性报告、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技术服务(一般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1.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技术开发合同允许的一定数量的硬件列入技术性收入)。
  
2.核定技术性收入:履行合同所获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等。
  
3.审批奖酬金。
  
(四)按财综字[1999]25号、辽价发[1992]130号文的精神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费,并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存档,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专用章。对主要条款或者有关材料不完备的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之日内补正,再行申请登记。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加盖“不予登记”章。
  第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有特别约定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程序请求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为大连市政府。
  第十四条 当事人履行技术合同,取得技术性收入后,凭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有关单据,向原登记单位办理奖酬金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减免税由当事人持登记后的合同经大连市科委统一出具证明手续后到税务部门自行办理(另行文)。
  第三章 登记机构
  第十六条 登记机构的设立原则是设乡(镇)、村的县、市、区科委、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市职工技协和科协等,登记机构必须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后设立。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要具备完善的行政组织系统和1-2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机构必须持有大连市科委委托认定登记证书及文件。
  第四章 登记人员
  第十九条 登记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
  
(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第二十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登记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效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一般应当具有大中专及相当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较广泛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技术合同登记员证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登记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合格者颁发技术合同登记员证。
  第二十三条登记员的工作业绩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委予以通报批评,并配合有关部门退回违法取得的科技贷款,减免税额和发放的奖酬金,依法追究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登记机构工作秩序混乱、管理不善,统计失实,违规登记,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取消登记资格,并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泄露当事人和国家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按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登记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登记员资格,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施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材料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2)近3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研发费用专项结构明细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
(3)知识产权证书、知识产权独占许可或购买的备案证明。
2.纸质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准备、装订纸质申报材料:
(1)“高企工作网”填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4)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2020~202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和表一)复印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7)近三年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的全球范围独占许可的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协议)及备案批复证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成果转化证明(各级政府科技立项文件等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证明、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查新报告等);研发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研发机构建设及设备设施、开展产学研合作活动、研发人员考核制度等方面;技术创新活动的其他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什么认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家重视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领域进行重点支持,如果你的企业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那么企业将享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政策,更是企业实力的体现。但是并非所有企业都可以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肯定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需要什么条件呢?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八大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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