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鉴定费的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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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鉴定费的承担的规定是: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在我国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如果是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
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鉴定费的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鉴定费的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收费,应该是谁申请谁就来承担。

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怎样走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如果遇到了相关的医疗事故的发生,此时我们应当注意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和处理过程以及在医疗事故当中的民事赔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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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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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怎么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患者):周某,女,2002年9月23日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
法定代理人:××,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清远市××,身份证号:××,系患者的母亲。
被申请人:××人民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同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29日,患者××因不自主排尿被送至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对患者检查后认为患者的症状是左肾发育不良造成,要求切除患者的左肾。200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抽取了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等进行术前检查,被申请人未等到检查结果都出来的前提下,于2009年7月1日匆忙对患者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天检验肾功能为异常,一星期后再验肾功能仍不正常。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恢复良好,可以出院,于2009年7月12日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然而,一个月后即2009年8月18日复诊,患者肾功能仍不正常,2009年8月19日患者被送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肾弥漫性病变。目前,患者右肾已发展成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并开始硬化。
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是在术前检查结果未出的前提下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
被申请人对患者的术前血清生化电泳检查是2009年7月1日9时43分才得出检验结论(见证据材料 页),但被申请人2009年7月1日8时就开始为患者实施手术(见证据材料 页),换言之,被申请人在术前检查未出结果就开始为患者动手术。切除肾手术是关系到患者一生的重大手术,被申请人必须在所有术前检查结果出来后,确诊确实有必要切除“坏肾”,并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才能做手术,即使术前检查的结果对手术不产生任何影响,被申请人违反医疗程序的行为也应受到惩处。
任何普通公民都知道,术前检查的结果是为决策是否做手术和如何实施手术的提供依据的,如果术前检查的结果未出就实施手术,那么术前检查就没有任何意义。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申请人的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术前检查已显示双肾可能病变,但被申请人仍然为患者切除左肾
2009年6月30日19时02分患者的尿液分析+尿沉渣检验得出结论(见证据材料 页),其中第4项尿蛋白为阳性(正常为阴性),蛋白尿往往代表肾脏有病变,检验报告第6项“尿比重SG≤
1.00
5,低于
1.015~
1.025参考值的范围,表示肾浓缩功能减退。以上结果均显示双肾有可能病变,但作为医疗机构的被申请人却没有谨慎地再次进行检测以确定患者包括右肾在内的肾功能是否正常,而是匆忙于第二天将患者的左肾切除。
三、患者术后检查显示右肾发生病变,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患者家人,反而认为患者恢复良好,让其出院,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
2009年7月8日10时9分对患者的尿液检查后得出报告:其中尿液检验报告中的尿蛋白为2+,潜血为微量阳性(见证据材料 页),检查结论显示右肾功能为异常,但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可以出院,对患者家属说肾功能不正常可能是用药期间不稳定造成,只要尿渡不混浊就没有问题,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出院记录写上“…治疗效果好,今恢复良好,予办理出院”(见证据材料 页)。过一个月,患者复查时,被申请人才告知患者的右肾已被感染,让家人送患者去别的医院救治,将其对术后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推卸掉。
四、患者右肾病变是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左肾后造成的
患者的左肾仅发育不良,并没有严重病变,是完全可以不用切除的。但被申请人却错误地为患者切除了左肾,致使患者右肾病变。
患者自2002年8月17日出生之日起,就由于左肾发育不良,左输尿管扩张导致不自主排尿,但患者其它方面都与正常人无异,并健康存活到2009年 6月,然而左肾被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后,右肾已感染成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不能再上学,并且由于吃药和激素过多,已经面部浮肿,身体肥胖,与术前判若两人(见证据材料 页),更为严重的是,右肾开始硬化,医生认为患者能够存活的时间不长。
综上,被申请人为患者手术过程中,未谨慎处理和严重违反诊疗程序,对术后出现的病变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其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事故以及后果予以妥善处理鉴定为盼。
此致
××市卫生局
申请人:周某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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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损害鉴定一般要多久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医疗损害鉴定的时间不会超过45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会组织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材料之后,应该在45天之内出具书面的鉴定书,医疗损害鉴定是由各地的医学会组织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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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如何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患者):周某,女,2002年9月23日生,汉族,清远市清城区人。
法定代理人:××,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清远市××,身份证号:××,系患者的母亲。
被申请人:××人民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院长。
申请事项: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同时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29日,患者××因不自主排尿被送至被申请人处就诊,被申请人对患者检查后认为患者的症状是左肾发育不良造成,要求切除患者的左肾。200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抽取了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等进行术前检查,被申请人未等到检查结果都出来的前提下,于2009年7月1日匆忙对患者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天检验肾功能为异常,一星期后再验肾功能仍不正常。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恢复良好,可以出院,于2009年7月12日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然而,一个月后即2009年8月18日复诊,患者肾功能仍不正常,2009年8月19日患者被送到广州市儿童医院检查,结果为右肾弥漫性病变。目前,患者右肾已发展成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并开始硬化。
被申请人在医治患者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
一、被申请人是在术前检查结果未出的前提下为患者实施手术的,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
被申请人对患者的术前血清生化电泳检查是2009年7月1日9时43分才得出检验结论(见证据材料 页),但被申请人2009年7月1日8时就开始为患者实施手术(见证据材料 页),换言之,被申请人在术前检查未出结果就开始为患者动手术。切除肾手术是关系到患者一生的重大手术,被申请人必须在所有术前检查结果出来后,确诊确实有必要切除“坏肾”,并确保万无一失的前提下才能做手术,即使术前检查的结果对手术不产生任何影响,被申请人违反医疗程序的行为也应受到惩处。
任何普通公民都知道,术前检查的结果是为决策是否做手术和如何实施手术的提供依据的,如果术前检查的结果未出就实施手术,那么术前检查就没有任何意义。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医疗程序,而且也是对申请人的极不负责任的。
二、患者术前检查已显示双肾可能病变,但被申请人仍然为患者切除左肾
2009年6月30日19时02分患者的尿液分析+尿沉渣检验得出结论(见证据材料 页),其中第4项尿蛋白为阳性(正常为阴性),蛋白尿往往代表肾脏有病变,检验报告第6项“尿比重SG≤
1.00
5,低于
1.015~
1.025参考值的范围,表示肾浓缩功能减退。以上结果均显示双肾有可能病变,但作为医疗机构的被申请人却没有谨慎地再次进行检测以确定患者包括右肾在内的肾功能是否正常,而是匆忙于第二天将患者的左肾切除。
三、患者术后检查显示右肾发生病变,但被申请人没有告知患者家人,反而认为患者恢复良好,让其出院,延误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
2009年7月8日10时9分对患者的尿液检查后得出报告:其中尿液检验报告中的尿蛋白为2+,潜血为微量阳性(见证据材料 页),检查结论显示右肾功能为异常,但被申请人却认为患者可以出院,对患者家属说肾功能不正常可能是用药期间不稳定造成,只要尿渡不混浊就没有问题,为患者办理了出院手续,在出院记录写上“…治疗效果好,今恢复良好,予办理出院”(见证据材料 页)。过一个月,患者复查时,被申请人才告知患者的右肾已被感染,让家人送患者去别的医院救治,将其对术后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推卸掉。
四、患者右肾病变是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左肾后造成的
患者的左肾仅发育不良,并没有严重病变,是完全可以不用切除的。但被申请人却错误地为患者切除了左肾,致使患者右肾病变。
患者自2002年8月17日出生之日起,就由于左肾发育不良,左输尿管扩张导致不自主排尿,但患者其它方面都与正常人无异,并健康存活到2009年 6月,然而左肾被被申请人错误切除后,右肾已感染成慢性肾功能不全,患者不能再上学,并且由于吃药和激素过多,已经面部浮肿,身体肥胖,与术前判若两人(见证据材料 页),更为严重的是,右肾开始硬化,医生认为患者能够存活的时间不长。
综上,被申请人为患者手术过程中,未谨慎处理和严重违反诊疗程序,对术后出现的病变未履行告知义务,对手术造成的后果漠不关心和推卸责任,显示被申请人对患者是极不负责任和缺乏医德的,其对患者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给患者及家属带来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恳请卫生行政部门对本次医疗事故以及后果予以妥善处理鉴定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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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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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书的处理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处理程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医务部(处,科)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领导。 7、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单位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 8、将医疗纠纷处理领导小组或医疗单位处理意见与病人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疗单位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赔偿。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 1、如病人或家属对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诉诸。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受到损害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提讼。 1 2、根据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医疗事故争议协商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争议协商是如何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有数字显示,目前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达70%左右。现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没有特定的第三人参加。这种协商简单明了,但容易造成矛盾激化,特别在双方法律知识欠缺,协议书漏洞较多的情况下,往往达成协议后双方再起争端。
其次,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达成调解协议。这种办法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卫生提出申请,在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从目前情况看,这种办法能及时平息事态,稳定双方的情绪。
再者,当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后,可由人民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该协议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得上诉。它的好处是法律效力高,规范性强。但医患双方要经历较长的时间。
除上述三种法律规定的协商解决争议方式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种新型方式可以尝试,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律师参与或见证下的调解:
第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目前,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大胆实践。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将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条件包括:
(1)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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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谁来承担
1、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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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争议解决途径有哪些
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有以下几条:
(一)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中的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都有相关规定。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此条规定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
这种解决方式的根本特点在于:当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和医方不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介入其纠纷,只通过双方协商即可使纠纷得以化解。通过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已被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只要医患双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既有利于双方互相谅解,不伤感情,减少精神损耗,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处理和诉讼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这样做,最终有利于医疗事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全医学组织鉴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医疗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此鉴定结论,既是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依据,又是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双方当事人,促进协议的达成,使医疗纠纷得以解决,这就具有行政调解的性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理决定不提出异议,不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也不向人民提讼,这个处理决定便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中的有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解决。所谓诉讼解决是指通过的审理来解决医疗事故纠纷。诉讼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中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制观念的重视和提高,正变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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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要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要如何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6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危重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只是在行政处理的范畴,如果医疗机构的过错造成患方损害,根据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是医疗事故,如果医院侵权造成患者损害,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谁承担的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谁承担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谁承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
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由此可见,在出鉴定费问题上,患方似乎比医方更有利。为什么会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呢有关专家说,这符合法理原理。因为在医疗纠纷的事实主体中,有过错的只涉及一方,即医院;而即便该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谁有过错,只能是“谁申请,谁付费”。医院能接受“申请付费”一些医院的领导和医生,他们都能接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一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但患方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医院工作,医院可能怎么解释都没有用。这时为了说服患方罢休,医院愿意“破财免灾”,申请鉴定,让结论封住患方的嘴。每次鉴定单独收费如果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是不是两次鉴定费用统一由当事人支付呢专家认为,不能这样处理。因为进行两次鉴定的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都是各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只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临床医学的复杂性之一,就是对疾病的认识有时会不一样,判断也有差异。在通常情况下,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正确只是相对而言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再次鉴定就一定比首次鉴定结论更正确。所以,如果对鉴定费的支付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诉讼解决,不可以直接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能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能怎么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费用谁承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支付”。这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
一、如果医院提出申请,不管结果怎样,都得出鉴定费;
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请,只有结论不是医疗事故时,才出鉴定费。由此可见,在出鉴定费问题上,患方似乎比医方更有利。为什么会出现医疗机构申请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反而要承担鉴定费用的情况呢有关专家说,这符合法理原理。因为在医疗纠纷的事实主体中,有过错的只涉及一方,即医院;而即便该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也不存在过错。所以,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谁有过错,只能是“谁申请,谁付费”。医院能接受“申请付费”一些医院的领导和医生,他们都能接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这一规定。在一些情况下,明明不是医疗事故,但患方纠缠不休,严重影响医院工作,医院可能怎么解释都没有用。这时为了说服患方罢休,医院愿意“破财免灾”,申请鉴定,让结论封住患方的嘴。每次鉴定单独收费如果首次鉴定与再次鉴定就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是不是两次鉴定费用统一由当事人支付呢专家认为,不能这样处理。因为进行两次鉴定的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都是各自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只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临床医学的复杂性之一,就是对疾病的认识有时会不一样,判断也有差异。在通常情况下,鉴定结论是否客观、正确只是相对而言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再次鉴定就一定比首次鉴定结论更正确。所以,如果对鉴定费的支付有异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诉讼解决,不可以直接要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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