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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以上就是有关于彩礼退还的一些基本内容,所以男方在结婚之前就应该考虑到彩礼是很难退回来的,所以在结婚之前就应该同女方商量好,以免影响夫妻婚后生活质量。当然如果男方确实因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女方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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