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合同定金违约金可以同时要求吗
《民法典》第588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并且依照我国《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定金具有解约功能,即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着主合同的解除,违约一方不再承担对主债的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它可以作为预定赔偿额,受害人对于超出定金数额的损失,不得另外提出赔偿。而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二、定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有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大陆法国家也都把这两者规定为债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形式,并未将其作为独立的担保形式看待。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性为原则,以赔偿性为补充。其担保效力远比定金担保的效力要弱。而定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是作为一种担保形式被《民法典》加以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也正因为如此,有关定金的约定为独立于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证约和预先给付的作用。而违约金没有上述作用。
3.产生方式不同。
定金只能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而违约金既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
4.交付时间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
因此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制定,只能任选其一。并且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双方都可以要求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一般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超过的话法院会调整违约金数额到合适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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