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主体是哪个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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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主体是哪个

一、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主体是哪个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至于双倍工资根据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

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二、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签违约金吗?

违约金的签订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会对这一约定予以保护,认定这一约定有效,约定违约金要符合《民法典》的规定,否则该约定就是无效的。

三、签订劳动合同违约金多少合法?

除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缴纳了培训费用,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不予支持。

1.于违约金的标准,首先,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其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但是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也不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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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哪个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是谁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原告和被告
(1)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限是多久
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没有规定明确的时限。
我国目前的民法制度中,存在着基于请求权的时效制度和基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制度,这两种制度实际上都是对于权利行使的时间属性规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民事流转秩序。
所以,在针对无效合同确认的时限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保证权利失效原则的适用是通过权利人的外观表现,参酌法律价值取向而做的一种客观的法律价值判断。
1、权利人非因客观原因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即必须是权利可以行使而未行使。这是权利的外观表现状态,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时间限制的行为要件。
2、利害相对人对权利不行使已合理形成相当的信赖。也就是说权利人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之状态,已使相对方确信其不欲再行使权利。这种相当的信赖的判断,需要考虑多个因素,法官应依据权利不行使状态所经过的时间、权利行使方式的社会习惯、一个正常合理人是否会形成信赖以及表现这种信赖的相关行为事实等进行衡量。
3、如果允许权利人再行使主张合同无效权利,会造成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而使当事人间利益严重失衡。这是权利失效适用的一个决定性条件。以原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为基础,权利上现已可能发生了种种法律交往关系,这些关系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权利人突然主张权利,必将破坏现存的权利状态,导致相对人利益的重大损失,危害交易安全与秩序。而权利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是不正当的,不符合民法诚实信用的要求。
最近大侄子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没有回答上来,现在我想咨询一下提起无效合同的主体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

(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
  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可以看出,确认合同无效属确认之诉,那么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都有谁?只有合同当事人才有权提起,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是无权提起的,因为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即合同的效力确认,因为合同效力只涉及合同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不存在合同上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不适格,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这个观点是从法理上阐述的,实务中具体法条没有相关的规定合同外第三人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以上就是对提起无效合同的主体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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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主体是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效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打工资。使用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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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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