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不一定可以要求单位赔偿社会保险损失,若是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提出此请求
2、单位不为职员缴纳社保,除了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以下的行政责任
(1)《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不为职员缴纳社保合法吗?
单位不为职员缴纳社保不一定合法,可以结合以下情形确定:
1、若是职员已经与特定的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那么长达三个月不缴纳社保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对于公民已经从单位离职,还未找到新工作的情形,没有缴纳社保并不违法。
再者对于那些自始与单位并没建立用工关系的公民,不仅社保断缴,即使一直不缴纳,都不违法。
单位不为职员缴纳社保,将可能会导致职员并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根据现行法的规定,若是职员因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而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则可以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单位若是不赔偿而引起劳动纠纷,职员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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