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如何加强审判权监督
(一)依法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普遍模式
近代以来,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司法活动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主要手段,现代法治国家逐渐建立。
(二)要突出法官的审判权主体地位
除了上述论及的法治国家现代司法的普遍性外,我国司法还具有不同的特点,最突出的是,我国是以法院是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而非法官个人独立审判。
(三)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可以认为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法官经由长期的职业训练,能够通过遵守法律原则和法律理性,对特殊案件作出司法裁决,但必须确保法官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法官的审判权要受到制约
我国法官当然也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有着个人的利益追求和个性特点,要确保审判权在不同法官手上都得到公正运行,就要统一司法裁决的尺度,同样也要对法官的审判权进行制约与监督。
二、法院内部控权机制建立完善的可行途径
(一)加强审判权互相制约机制
一是合理界定审判权行使主体之间的权力清单及运行程序,明确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边界;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三是强化对院庭长行使审判权的制约;四是进一步优化审判庭室设置。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庭长监督权的运行机制
院庭长是监督者,也是法院的监督机关之一。“取消了院庭长审批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要监督、不能管理了。”
(三)整合内部监督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内部若没有协调统一机制,即便都依据统一的法律或遵循先例,各自独立裁判的法官或分别组成的合议庭也常常会对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
(四)建立制约与监督的转换机制
实现制约与监督的衔接转换。一方面,对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状况的情形,可通过转换机制提请院庭长或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对于监督中发现存在形成利益共同体倾向的审判团队、合议庭等,采取调整组成人员等方式,建立新的内部制约。
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关键在于对其施加有效控制,制约与监督是控制权力的两种基本形式。加强法院内部对审判权的控制,确保其公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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