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如何加强审判权监督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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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如何加强审判权监督的分四种,一是依法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普遍模式、二是要突出法官的审判权主体地位、三是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四是法官的审判权要受到制约。
当前如何加强审判权监督

一、当前如何加强审判权监督

(一)依法司法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普遍模式

近代以来,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司法活动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主要手段,现代法治国家逐渐建立。

(二)要突出法官的审判权主体地位

除了上述论及的法治国家现代司法的普遍性外,我国司法还具有不同的特点,最突出的是,我国是以法院是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而非法官个人独立审判。

(三)法官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可以认为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法官经由长期的职业训练,能够通过遵守法律原则和法律理性,对特殊案件作出司法裁决,但必须确保法官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法官的审判权要受到制约

我国法官当然也是一个个具体的“人”,有着个人的利益追求和个性特点,要确保审判权在不同法官手上都得到公正运行,就要统一司法裁决的尺度,同样也要对法官的审判权进行制约与监督。

二、法院内部控权机制建立完善的可行途径

(一)加强审判权互相制约机制

一是合理界定审判权行使主体之间的权力清单及运行程序,明确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边界;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三是强化对院庭长行使审判权的制约;四是进一步优化审判庭室设置。

(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庭长监督权的运行机制

院庭长是监督者,也是法院的监督机关之一。“取消了院庭长审批案件,但并不意味着就不要监督、不能管理了。”

(三)整合内部监督部门,形成监督合力

内部若没有协调统一机制,即便都依据统一的法律或遵循先例,各自独立裁判的法官或分别组成的合议庭也常常会对类似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决。

(四)建立制约与监督的转换机制

实现制约与监督的衔接转换。一方面,对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状况的情形,可通过转换机制提请院庭长或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另一方面,对于监督中发现存在形成利益共同体倾向的审判团队、合议庭等,采取调整组成人员等方式,建立新的内部制约。

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关键在于对其施加有效控制,制约与监督是控制权力的两种基本形式。加强法院内部对审判权的控制,确保其公正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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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再审监督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我作为县上的代表去参加省代表的选举大会,我应该怎么做?我有选举权,但是我有审判权监督选举的资格吗?
[律师回复] 司法审判监督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的也是最坚实的一道屏障,如果连这道屏障都坚守不住,他们会对依法治国彻底失去信心。所以,行政机关一定要理解、支持、服从审判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一是必须在思想上端正对行政诉讼的态度,坦然对待行政诉讼,丢掉那种怕打官司、怕当被告的想法。行政机关必须认识到老百姓提起诉讼是他们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诉是一种资格和义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一种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手段,不能提出无讼的工作目标。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并按法定时限要求提供证据和答辩。
二是为法院正常开展审判活动提供保障和支持。在目前的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同级政府,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法院审判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同级政府要积极主动解决好法院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为公正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行政机关要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不要干涉法院办案,为法院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服从法院审判监督,履行法院裁判。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切实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也要认真对待。
四是对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适当追究。发生败诉案件后,行政机关履行生效判决毫无疑问,但在错案认定和对执法人员追究上应当适当。被法院撤销的案件不一定确认为错案,确认为错案的不一定追究。必须是有重大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错案才予以追究。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减少法院公正办案的阻力。
五是推进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制度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重大行政案件的庭审旁听制度,使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六是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总结胜诉和败诉的规律,及时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从根本上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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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法监督?宪法监督的范围是什么?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舆论、公民等的监督;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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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有什么区别,审判监督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说非要有区别,那么不妨认为,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具体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了 1、再审的启动(上级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 2、再审的审理 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等) 4、以及原审(在再审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的再审审理过程。 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供参考。其实有时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时候有前面说的区别,关键是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 再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什么关系 再审程序,是指人民对已经做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所适用的审判制度。审判监督程序是依法定程序,对人民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进行查看和监督,以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而适用的一种审判程序。相同点:都是人民经审理完毕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之后而设立的程序,其目的是要求人民对审结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予以审查,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给予改正,遗漏的予以补充,以达到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实现法治。区别:再审程序是一审、二审程序之后设置的另一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是设在审判程序之中,为引起再审程序而设立的。再审程序因提起的主体不同,参加再审程序的主体不一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民事诉讼主体。 申请再审不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吗 申请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内容。但你想知道的可能是提起再审是否就会开庭审理并作出再审判决的问题,按民诉法的规定,先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再审法定条件的,会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只有认为符合再审条件才会决定再审、指令再审或提审,才会正式由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作出再审判决。再审审查一般由的立案二庭进行。 从法律上来说,审判监督的于再审所拥有的权利范围。
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审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裁判。 2、提起的机关和人员不同。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最高人民、上级人民、各级人民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二审程序的是当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 第一审人民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 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经过审查,有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才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第一审人民的上一级均必须依照 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有无法定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如果要改有罪为无罪,程序上一般无法定期限限制,即使裁判执行完毕,也可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审;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的级别不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或第二审,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以及由上级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而按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的上一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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