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申请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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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的案子涉及到了财产就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拿着身份证、申请执行书和判决书,到法院提起申请执行的要求,符合条件法院立案后会移交给执行机构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缴纳费用。
民事诉讼申请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民事诉讼申请执行应具备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判决书涉及到财产部分的,都可以申请执行,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有效期是多久?

申请执行的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应携有关文件材料到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人民法庭办理立案登记手续,案件由立案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申请强制执行,需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一般不需要预交,可在执行款中优先扣除。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的要求,法院受理立案后就会交到执行庭去办理,需要向法院提供申请执行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和生效的判决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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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请求人民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二是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三是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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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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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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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和别人发生了争执,想要上法院解决,问一下民事诉讼法院受理了一般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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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含义是指与起诉案件的诉讼标的有直接有利害关系,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利或其他权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归属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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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谁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谁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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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付什么、反对什么、确认什么等应清楚、明白,不能模棱两可。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陈述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及支持该诉讼请求的理由。
  第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应该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属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
  民事诉讼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依法进行的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依法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我之前和朋友一起参与了一件民事案件,你们知道民事诉讼拘传的对象需要具备什么样子的条件?麻烦说一下~
[律师回复] 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拘传的区别
所谓拘传,是人民法院强制必须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条的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同拘留相比,是一种最轻微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参加人有哪些:
1、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3、行政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和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中的主要诉讼主体与非主要诉讼主体:根据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义务和同案件事实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对诉讼参与人可以作进一步的划分。当事人属于主要诉讼主体,而证人、鉴定人等则属于非主要诉讼主体。
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权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有权向司法工作人员了解同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某些情况;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翻译人员除外);有义务遵守各项法律的规定,服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指挥等。
你好,我弟弟在下班路上被附近的几个小混混打伤了,那几个打人的已经被判了,但是我们受害人家属认为赔偿不合理想上诉,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提出上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1、有适格的上诉人
  被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2、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后决定是否允许撤诉。
  
3、需要注意: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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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没有履行作出的有效行政决定。2、已经按照规定流程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作出催告。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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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被告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状应当具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法人写明其全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如是其他组织、写明其全称,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代理权限;
(二)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的来源、种类、证明对象、证人姓名和住所。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原则上要有具备以上内容的状。但在出现当事人的书写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包括文化水平、书写能力的困难和经济上的困难同时具备,这时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原告所记录的内容,签字捺手印。
二、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相关名词解释】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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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民事诉讼中,我决定提出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权异议。请问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权异议具备哪些条件和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管辖权异议具备哪些条件和规定这一问题。
条件:
1、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
规定: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3、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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