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清退临时工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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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山东省清退临时工的政策明确了即使是临时工,也享有与工作单位,正式工同薪酬的权利。并规定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要优化人才队伍,还要坚决清除公司内的其他与编外人员和临时工。
山东省清退临时工政策是什么?

一、山东省清退临时工政策是什么?

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然而这个政策的出台,同时规定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临时工核定人数不得超过10%,也就是说,各单位的驾驶员、协管员之类劳务派遣人员基本上要被清退。

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进人,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同时要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和临时工。

通知要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要从严控制,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明年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要增加人员的,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有职位职数空缺的情况下,严格按下达的计划增加人员;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应考虑优化队伍结构,主要从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政策性优先就业人员中补充,要严格控制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单位的人员总量;工勤人员必须严格按岗位空缺情况合理安排。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进人。要坚决清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和临时工。

二、临时工需要签书面合同吗?

临时工的名称为非全日制工作人员,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因此,临时工并不一定需要订立书面合同,不订立书面合同的,口头协议必须要有。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实施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用人单位中,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

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临时工其实是很老的一个说法,其所针对的是固定工,我们国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其用工制度是将员工招入单位后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直至退休,这就是固定工。相对于固定工,单位为了临时工作需要,招聘的一些员工就是临时工。由于固定工要做到退休,所以待遇福利方面在单位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通常较好;临时工是马上要走的,做不久的,所以待遇福利就相对较差。

综上所述,因为临时工的政策比较差,所以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一些企业都不允许在公用临时工。且临时工的名称就叫做非全日制员工,他的工资标准也不能够低于全市最低工资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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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山东省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4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14年山东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2009年9月4日,《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国发(2009)32号”文件形式正式发布。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破茧而出的新农保,最大的亮点有两个:一是筹资模式有了重大改变;二是养老金待遇有了重大调整。  
首先,筹资模式上,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虽然集体补助是不确定的,但政府补贴是实打实的。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这样,政府补贴对应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较为公平,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也体现出来了。  
其次,养老金待遇上,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一方面,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和加发。另一方面,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补贴全覆盖  参保者每人每年均享30元政府补贴  以往的政府补贴都是针对特殊人群,而我市此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补贴范围大幅扩大,将普通参保人员都纳入其中。对参保缴费人员,统一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其中,对年满16岁、不满60岁的参保人员,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该补贴直接存入个人账户,不能用于抵扣缴费;对年满60岁以上,且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人员,按一次性缴费年限,每人每年也给予30元补贴,但可抵扣缴费。”  该负责人说,补贴涉及400多万符合条件的普通参保人员,目的在于提高个人养老保险待遇。而特殊人群的待遇可重复享受。举例一位一、二级重度残疾参保人员,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的保险费,政府要给予40元特殊补助,即个人实际每年只缴60元,加上重复享受每人每年30元的普遍缴费补贴,其个人账户每年储存总额则为60元+40元+30元=130元。  零缴费参保  60岁以上不缴费每月领养老金80元  新政策规定,在今年8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本人不缴费也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比国家每人每月55元的标准高出25元。  “以往各类养老保险政策都须补足一定年限的参保费用,而今后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则可不补缴。”该负责人表示,但60岁以上老人不缴费享受基础养老金也是有条件的,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按新政策参保缴费,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则视为已参保缴费。  同时,有条件的老人可自愿按每月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除能按月领取80元基础养老金外,还能领取按所选档次发放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待遇水平将大幅提高。  举例一位65岁的参保人员,若选择90元缴费档次,他距75岁差10年,即120个月,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为90元×120个月=10800元,再扣除政府每年补贴的30元,即30元×10年=300元,实际缴费10500元。每月领取的养老待遇为80元(基础养老金)+9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170元,若享受独生子女及高龄补贴,每月最多可领取190元。  降缴费档次  增100元缴费档次让低收入者也能参保  据了解,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把年缴费标准分为5档,分别是: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  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原先只有200元、400元、600元、900元4个缴费档次,为与国家标准对接,也满足经济收入较低的参保对象需求,新政策增设了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  该负责人说,保留高出国家标准的600元和900元两档,是为鼓励多缴多得,为逐步缩小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待遇差距奠定基础。  举例一位选择年缴费900元档次的参保人员,60岁时,按目前办法静态测算,缴费15年,每月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194元;缴费30年,每月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53元;缴费44年,每月可领取养老保险待遇558元。  取消缴费年限  45岁以上参保者不设最低缴费年限  按照新政策,45岁以下人员缴费年限须达15年以上,而对45~59岁人员,则不再设最低缴费年限,只要求按年缴费,到60岁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5年个人账户总额/139个月)=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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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三孩政策真的放开了吗?
山东省三孩政策都已经开放了,而且现在是全面的开放,一般在生育三孩子中还可以享受到奖励的优惠、再者就是帮扶保障、同时对于生育制度也是更加的完善;对于女性的权利也是享受到了最大的利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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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20年的三胎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各地政策有差异,请咨询当地的计生办,普通是需要申请的,私自生要罚款的。
目前,国家放开了全面二胎政策,虽然国内的生育率依然不如预期,从目前的数据来看,放开三胎是早晚的事儿,不过,现在,政策仍未有松动的意思,所以,目前来讲,生育三胎还是违法的,孩子生下来,一般还是要按照2.5至3倍于当地居民年均纯收入的标准来罚款的。不过,只要你符合下面这些条件,还是可以合法生育三胎的:
1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据 新修订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作出细化和明确,并进一步延长合法生育的奖励假期。
2六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或以上子女
新条例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其中明确了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期,增加产假60天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 60 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产妇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外,关于婚假,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的内容被删除。
4生一孩二孩实行免费登记,生三孩及以上实行生育审批
当前,生育 第一个、 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实行审批。再生育子女继续实行生育审批制度。再生育申请受理机关,由原来的女方户籍所在地扩大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时减少了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5原有的独生子女父母仍享受以下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奖励或者扶助:
(一)从申请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生育两个女孩已实施绝育手术的家庭在发展经济中,应当给予信息、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社会救济、划分宅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五)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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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山东省土地流转补贴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入社自愿、仓储、股权证书、礼堂等不动产.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2,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3、实行“保底分红”)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优先扶持试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土地流转、劳务等,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流通.对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开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建设楼堂馆所,律图网建议大家土地流转补贴资金可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入社,发展物业经济、购置交通通信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4,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转方式。【4】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财政对土地流转方按每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运作规范(有章程。采取村集体成员认可的经营方式,开展租赁经营、县规定基准价.符合土地承包政策法律,实现土地经营收益最大化,在更高层次、零散土地整治、利益共享。【2】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偿还乡村债务。1、学校。【3】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风险共担的原则.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参照各地的实际情况。土地流转补贴资金用途、退社自由、流转合同手续完备,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1】支持村集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产后延伸、物业经营等方面、土地流转操作规范、发展为农服务、仓库,不得用于项目配套、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山东省汽车车辆报废有新政策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三车就是指的是汽符合车排放标准的车,所谓国三标准,就是中国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
山东省国三车报废标准如下: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B7258-)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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