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业主除了对建筑物内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享有专有权之外,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是多样性的,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个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是什么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是什么?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事实上,我国法律制度中详细解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类似于小区内的这些道路是业主共有的,每一位业主都可以使用,在业主正常使用小区道路的情况下,其他业主是无权提出异议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6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1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是什么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71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1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8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21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0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78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3****60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0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8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7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73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85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76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8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44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业主除了对本人房子享有所有权之外,对房子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业主应该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卫生环境,以及小区的一些其他器材。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有很多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内部承包职工之间通过签订一份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企业内部职工来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的经营方式”。另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将自己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还有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概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几个特点:
一、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
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筑企业相比于一般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极为重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法律概念中的涉物概念吗?
[律师回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进入城市的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国新办2013年12月6日上午10时举行发布会介绍我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等情况。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发布会上表示,关于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大家比较关注。这个问题有些解读不全面,不能误解误读,一定要把握好,这里有三个限定词:一是它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并不是集体的所有的建设用地,因为农村还有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更不是原来建设用地之外的其他耕地,这是一个限定词。二是符合规划。即使取得土地使用权,要建设什么也要符合规划。三是用途管制。概括地说,允许入市的只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出让、租赁、入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个什么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怎样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是这样的,我家邻居最近在修房子,但是他把墙都砌到我家地里了,还占用了我家进屋的路,我想咨询一下这属于侵犯了我什么权利?有人说是建筑物,有人说是构筑物,这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筑物一般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例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等。
构筑物一般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蓄水池等。
广义的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
狭义的建筑物是指房屋,不包括构筑物。房屋是指有基础、墙、顶、门、窗,能够遮风避雨,供人在内居住、工作、学习、娱乐、储藏物品或进行其他活动的空间场所。
构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建筑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如烟囱、水塔、桥梁、水坝等。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区别: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 在许多时候,建筑物是和构筑物相对而言的,尽管有时也混指。同样是固定人造物,建筑物一词侧重于其具备的审美形象或者围合了可使用的空间,即强调其相对直接地被人观赏或进入活动。构筑物则偏指其它为了满足某种使用需求、相对间接地为人服务的固定人造物,比如拦水的堤坝。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是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的所有权还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同时包括复合性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是具有复合性,具有一体性,还有登记公示性等特征。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抵押物出质物的概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抵押物是指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留置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物,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其动产,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在于一个主要是不动产一个主要是动产,一个不占有通过抵押登记生效,一个需要移交所有权生效。而留置多见于加工承揽合同,比如说手表在我这修,到时候你不给修理费,我可以拍卖优先受偿。抵押比如将门市房在房管局登记抵押给某银行贷款10万,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可以拍卖房产优先受偿。质押比如我有一个古董花瓶,现在我要向甲借钱约定利率,将花瓶放于甲处,到期偿还本息,甲归还花瓶,到期不还甲拍卖花瓶优先受偿。但是不管抵押,质押,留置都不得规定到期不履行债务物品归债主所有,这个就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流质契约。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6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刚接触建筑工程这一块所以对很多都不是很了解,我想咨询一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概念和应对措施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风险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前置程序:经招投标过程且有效中标。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或中标无效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均在必须招标的范围内。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形有: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
(2)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
(3)投标人串标或行贿;
(4)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
(6)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
  律师策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合适的承包人。选择招标方式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承包人一定要做投标法律手续,否则,工程施工到中途会有很多不确定风险。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包方拒绝签订合同的风险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律师策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方与投标方就具备了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招投标文件中未明确事项的进一步明确,因此,对于发包人而言,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由于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以低价投标的方式争取中标,在中标后签订合同之前就可能会再讨价还价,为防止双方在不能如期签约或者不能达成一致后,出现承包人滞留施工现场,要求一系列误工等索赔情形出现的,在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发包人应尽量避免让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三、招标过程产生废标的风险
  由于投标方导致建设工程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有:
  
1、虚拟内容,包括虚拟企业资质等级,承包实力,施工业绩等;
  
2、形式上或程序上不合法,主要是指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有关投递标书的行为要求;
  
3、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由于招标方的行为产生废标的风险因素主要体现为招标方滥用权利,突出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违反建设主体资格的规定;以行政指令代替市场竞争。
  律师策略:发包人要强化投标单位的资质控制、招投标过程控制、强化签约管理的风险防范,做到互相控制。
  现实操作中,很多发包人先选定承包人后,与其签订一份合同,由承包人一手单方操作招标、投标、合同备案等过程,这样存在很多不利于发包人的因素,如合同备案后,一旦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极易造成备案合同的适用。
  因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操作上述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过程中加强对文件中实质条件的审查工作,防止出现对其极为不利的条件和后果发生。
  
四、主体不合格的风险
  实践中,主体不合格是导致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主要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二者在主体资格上都要受以下两方面的限制:一是经营范围的限制,主要体现为营业执照对行为能力的规定和限制;二是行业特殊规定的限制,尤其体现在施工企业是否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律师策略:发包人要识别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经营。因挂靠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招标阶段可能很难发现,但是到了施工阶段往往暴露无疑。挂靠方式主要有三种:完全挂靠型;技术挂靠型;“以包代管”挂靠型。
  实践中,发包人主要从资金、技术、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进行识别,在投标过程中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个人资料(项目经理证书、职权范围:全面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经理的行为视为承包人法人行为)、施工方技术人员组成名单、更换项目经理条件等,同时也可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
  
五、建设工程招标的决策风险
  在招标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的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缺乏足够合格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员,缺乏对员工的表现予以恰当评估和考核,因此发包人应逐步加强招标策略的进退应对。
  
六、建设工程招标市场的其他风险
  
1、固有风险包括:信息风险;货币汇率变化;国际经济形势;国内经济形势。作为实质上的风险因素,市场风险倘若现实发生,则可能导致招标投标失败并形成损失。
  
2、社会及法律风险
  建设工程招标过程常常受到社会的影响,例如社会观念、社会制度、相关政策等诸多变化的影响,同时,法律的不完善和法律条款的模糊等均对建设工程招标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导致争议的风险
  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除引起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如果某项工程的分包人比较多,关系复杂,更容易引起干扰因素和连锁反应,导致局部工程影响整个工程,进而影响发包人的根本利益。
  应对策略: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应明确,将总承包人施工范围及指定分包的范围都包括在内并进行备案,并列明不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特殊项目,同时还应明确承包人不得分包的项目,防止承包人进行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违法分包的情形产生。
物业招标和建筑物业主所有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物业招投标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三、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产纠纷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