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与连带的区别有哪些?
1、享有权利。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2、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以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二、民法典的保证方式有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范围有哪些?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属于保证的方式,但对于这两种保证所存在的情形是完全不一样的,不仅享受到的权利不同,而且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是有所区别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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