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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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包括身份不一样、诉求不一样、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不一样、权利也不一样。冲了个身份角度来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
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有哪些?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有哪些?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身份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2、诉求不一样: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只是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于案件的重要性大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权利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诉讼目的与原告的目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原告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能是原告,又可能是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3、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在诉讼纠纷案件之中,有独立请求权与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不仅在享有的权利方面存在差异,享有的诉求、在诉讼案件中的身份等也都存在差异。根据规定,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要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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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请求诉讼或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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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并提出的方请求,从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1、参诉根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所谓有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
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在掌握有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并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撤诉问题。由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即形成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有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原告与被告为被告)的合并审理,虽然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是以本诉为前提与基础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个诉所具有的性,本诉原告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地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销参加之诉,而本诉的原告也可在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销本诉。本诉撤销时,参加之诉不受影响;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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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

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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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诉讼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并提出的方请求,从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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