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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区别有哪些?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身份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2、诉求不一样:前者有独立的请求,既不同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后者无独立的请求,只是支持关系起利益的一方的主张。
3、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于案件的重要性大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4、权利不一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以原告、被告的意志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回起诉,也不能撤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诉讼目的与原告的目的不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原告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
2、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既可能是原告,又可能是被告;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3、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全体承认,才对全体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是独立的,他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在诉讼纠纷案件之中,有独立请求权与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不仅在享有的权利方面存在差异,享有的诉求、在诉讼案件中的身份等也都存在差异。根据规定,对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资格要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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