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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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享有原告的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请求诉讼或申请撤诉。
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是什么

1、有独三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三不享有独立请求权。

2、有独三的诉讼地位相当于是原告,无独三的诉讼地位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是第三人。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不能和解,调解,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才能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补充内容:

一、第三人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二、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我国对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有相关规定,我国在这方面也有很详细的规定。第三人为原告、被告以外的人,其权利义务为证明其为当事人。因此,第三人在民事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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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诉根据: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经开始诉讼的依据,是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这个请求权可以是全部的请求权;也可以是部分请求权
所谓有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实体权利,即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民事权益,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全部或部分属于自己,因而既反对原告的主张,也反对被告的主张,并以的实体权利资格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请求人民通过行使审判权对其民事权益予以保护。如史某某诉王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王二和王三认为史某某与王一争议的三间租赁房屋中有两间分别属于王二和王三租赁,并提供了相应的收取租赁的证据,因而王二和王三有的请求权。
2、诉讼地位:独特地位,既非原告,也非被告
有独第三人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其身份既不是本诉的原告,也不是本诉的被告,而是其所提起的参加之诉的原告,并且,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总是其参加之诉的原告。
他提起的参加之诉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的。(注意:不是共同被告)。---三面诉讼法律关系---表面上的“共同被告”---实际上的三面对立诉讼结构。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之诉的合并审理:一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的本诉;二是有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因此,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实际上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除了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外,享有与本诉原告完全相同的诉讼权利。
在掌握有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参加之诉的原告地位,并享有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时,应当注意撤诉问题。由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即形成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有请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原告与被告为被告)的合并审理,虽然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之诉是以本诉为前提与基础的,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两个诉所具有的性,本诉原告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以地行使属于原告的全部诉讼权利。由此可见,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撤销参加之诉,而本诉的原告也可在有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撤销本诉。本诉撤销时,参加之诉不受影响;
《民诉意见》第160条规定: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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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因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与已经发生的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对于本诉的标的仍然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它与当事人之间的依附性表现在:要求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所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此时,第三人与本诉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本诉争议的法律关系有牵连,与第三人相牵连的本诉一方当事人,无论诉讼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影响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败诉,则第三人要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第三人与本诉当事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个诉的利益关系,三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离开诉讼,就无法查明争议事实,在充分辩论的基础上合一作出公正判决,也无法越过本诉让第三人向本诉原告承担民事责任。该类承担民事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上诉权利。

二,真正意义上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的辅助第三人。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这种辅助第三人只能站在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虽然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其所提供的主张和抗辩不得同主当事人相冲突,这种第三人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请求和解,无权提出管辖权和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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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无请求权第三人 无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第三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 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 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 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 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 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 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 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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