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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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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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现场和非现场监督两种,监督机构到被监督单位现场,对其社会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抽查。而非现场监督是通过对被监督单位送达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社保基金违规使用的情况。监督机构一旦发现存在违规使用社保基金的情况,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1、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理的举报案件查处。

2、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社保基金现场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2、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3、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综上所述,社会基金的使用管理有严格的规定,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对社保基金管理进行监督,在方式上有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两种,现场监督就是到被监督单位实地调查,查阅社保基金使用账目,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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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方式有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对于现场监督是监督机构派人到被监督单位对基金资产质量和收益水平进行管理;而对于非现场监督就是属于监督机构通过报表分析,对经办机构和有关机构管理运营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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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一人,可以设副。监事会和副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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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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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对社保基金的监督,任何公民都有权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也可以请求有关机构开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向国家规定的有关机构申请监督,包括对基金的支出、征缴等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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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
[律师回复] 检刑抗号
原审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单位及职务、住址、服刑情况。有数名被告人的,依犯罪事实情节由重至轻的顺序分别列出)。
______人民以______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被告人______(姓名)(案由)一案判决(裁定)(写明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一审及二审判决、裁定情况)。
经依法审查(如果是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的生效判决、裁定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者有关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写明这一程序,然后再写“经依法审查”),本案的事实如下:
(概括叙述认定的事实、情节。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围绕刑法规定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争议问题,简明扼要地叙述案件事实、情节。一般应当具备时间、地点、动机、 目的、关键行为情节、数额、危害结果、作案后表现等有关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要素。一案有数罪、各罪有数次作案的,应当依由重至轻或者时间顺序叙述。)
本院认为,该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包括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理由如下:
(根据情况,理由可以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几方面分别论述。)
综上所述(概括上述理由),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裁定)书,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______人民
检察员: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被告人______现服刑于______(或者现住______)。
2.新的证人名单或者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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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什么?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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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怎样的
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基金征缴、基金支出和基金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以说是对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和基金结余户(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1、基金征缴监督。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费。经办机构征缴的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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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由全体监事会监督和监督的监督方法
[律师回复] 董事会会议流程大致如下: 1、 首先会前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会成员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 2、 其次到会签到。这要准备签到薄,包括列席人员如监事会成员,其他经理的名单等。参加会议入会场前在签到薄上签字。这时如果通知时没有递交会议资料,在这时可以把会议议程、会议资料包括决议草案交给董事以及列席人员。 3、再次会议开始。先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对会议有效性进行声明,即参加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等等,之后进入正题,对有关事项讨论表决。这里就涉及到委托事项了,按《公司法》要求,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不能是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代替。 4、 然后是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决议可以是结论性的,即“通过”或“不通过”某事项,之后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受托人代为签字。这时,受托人应签委托人的名,并在后面注明“代签”等字样。委托事项在决议中应有所描述;同时,委托过程中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二是签到时要代替委托人签到,三是要代替委托人在决议上签字。 5、 最后董秘或董事长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宣布会议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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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有谁承担?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便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对。其保险,基金等管理方便及收益方便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保险基金有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是有不负责的行为的话,可以到有关机构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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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写一篇合同,但是他不知道格式是什么,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防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下称为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以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合同提供方与对方具体权利义务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非法干涉当事人的合同行为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制定和使用
  第六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对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拟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对方和第三人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供消费者查阅、复制。
  合同提供方对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应当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
  合同格式条款的文字应当通俗易懂。合同提供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涉及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或者引起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合同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对对方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扩大合同提供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二)违法变更、转让、解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合同附终止期限的,擅自延长合同效力期间的权利;
  
(四)违法扩大合同提供方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一)使对方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明显超过合理数额;
  
(二)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
  
(三)违法加重对方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
  
(一)依法变更、撤销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依法中止或者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三)请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合同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途径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合同提供方发出修改意见函。
  修改意见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二)对合同格式条款不予修改的法律后果;
  
(三)合同提供方提出异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格式条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函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修改意见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以要求听证。
  书面异议应当包括异议的理由和依据。要求听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合同提供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合同提供方。需要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提供方在书面异议中提出的听证要求,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结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合同提供方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答复无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合同提供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约谈合同提供方、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开合同提供方使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修改意见函,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第十九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开查阅系统,将合同提供方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合同提供方的经营、服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合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三)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普遍存在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并督促合同提供方修改或者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点评等方式收集消费者对合同格式条款的意见,发现合同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监督建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的监督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告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合同提供方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损害自身和他人权益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对方因合同格式条款与合同提供方发生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以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共同推进合同信用建设,建立合同履约信息公示系统,倡导诚信经营,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的使用,引导合同提供方自愿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合同提供方采用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格式条款。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起草并公布。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当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者网站公示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含有格式条款的通知、须知、声明、说明、店堂告示、数据电文、凭证、单据等设置或者张贴于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在规定期间内按照修改意见函或者书面答复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继续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提供方未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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