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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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全文是: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全文是什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

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次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第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二)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我国的消费者的保护是十分严格的,此时消费者保护不仅仅是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保护我国的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此时是需要严加注意和防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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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侵害权的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 (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 (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 (1)修补标的物瑕疵; (2)更换标的物; (3)减少价金; (4)解除合同。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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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的全文就是对于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合法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来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这种处罚办法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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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 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 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 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 (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 (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 (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 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 (1)修补标的物瑕疵; (2)更换标的物; (3)减少价金; (4)解除合同。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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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被侵害的申诉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申诉程序 申报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或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4、《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家具产品销售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诉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2、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 3、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当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承诺期限: 1、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2、当天解决不了,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需要调查或送检取证的例外); 3、对来信来函的申诉举报,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受理的申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4、对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收费标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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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隐私的侵害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
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1
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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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申诉程序 申报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或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4、《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家具产品销售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诉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2、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 3、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当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承诺期限: 1、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2、当天解决不了,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需要调查或送检取证的例外); 3、对来信来函的申诉举报,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受理的申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4、对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收费标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消费者权利也称消费者权益,是消费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的合称。消费者利益由多种利益因素构成,主要包括物质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安全健康利益、时效利益、环境利益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由法律、法规确认,受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二、常见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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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 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 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使儿童脱离与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共同生活的处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使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负责监督和保护的人。根据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 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 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 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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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内容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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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应该怎样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消费权益遭受侵害的申诉程序 申报范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资料,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或对经济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4、《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5、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皮革制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山东省家具产品销售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 所需资料: 1、书面申诉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依据; (4)申诉的日期。 2、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发票、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 3、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消费者应当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 承诺期限: 1、能当天解决的当天解决; 2、当天解决不了,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解决(需要调查或送检取证的例外); 3、对来信来函的申诉举报,自接到申诉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受理的申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或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4、对消费者纠纷的调解自收到消费者申诉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 收费标准:有关消费争议的商品检验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支付或者由消费者先行支付,责任确定后,依法按责任情况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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