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指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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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土地的使用权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而且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出租以及使用。但是并没有允许倒卖或者永远使用。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土地进行改造。
土地使用权是指什么意思?

一、土地使用权是指什么意思?

所谓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与土地所有人所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享有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利。而土地使用权又分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两种,划拨地使用权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划拨后是不允许私自转让与出租的,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二、划拨土地的特性

1、公益目的

划拨土地只能用在公益以及国家重点的项目工程中,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构架重点扶持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才能使用划拨土地,这是为了体现出它的公益性质。

2、无偿性

划拨土地还具有无偿的特性,由于它的使用权是由我国政府所批准而产生的,所以使用者只需缴纳征用所补偿的按照费,就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需要在缴纳相应的出让金以及签订合同

3、无期限性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那么除了另有的相关规定以外,它是不受期限上所限制的,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上的限制,到期后则转变为有偿使用。

三、到期后的处理办法

土地所有权始终归国家所有,个人只获得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方式:

1、需要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你的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强制拆除的除外。

2、需要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需要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此外,土地使用权未到期国家也可征用,但应就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土地是国家的,所以使用土地是有时间期限的,而且种类不同,期限不同,普通的住房的产权期限是七十年,但是一些商用的,可以作为办公室或者是公司用地的就是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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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义务一同转移。这里的权利义务,是指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让合同约定为住宅用地,无论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经过多少次转让,均不因为转让而变成其他用途。再如土地上的抵押权,其作为物上负担的一种,具有追及效力,其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不因转让而归于消灭,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可在该块土地设定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至于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应以出让合同设定的年限减去转让时已经使用的年限,其得数视为出让合同尚未履行之权利与义务,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随同转让  
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办理变更登记。我国现行立法对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并不直接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以登记为要件,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不是在转让合同签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到受让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这与国外物权法律中的意思主义和有很大的不同。前者以变动物权的契约为充分条件,当事人达成变动物权的契约,即使未行登记或交付,变动即为发生;后者也称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指物权的变动不仅有变动物权的债权契约,更有一个于债权契约之外的、以物权的变动为目的物权行为。所谓无因,是指不把约定价金支付的债权契约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而是把物权的变动,或物权行为本身就视作一种契约,物权行为不因债权契约成立而成立,或无效而无效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不属于政府的行批行为,未办理转让登记的,虽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移转,但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除非另有约定,土地使用权经各方当事人签署之后生效,未能办理转让登记的,承担办理登记义务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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