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工伤范畴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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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3、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4、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等等。
不属于工伤范畴的情况有哪些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如果员工因个人利益、个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显然无法认定为工伤。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员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伤认定的常见类型,但并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这里需考虑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病是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员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六、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又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这里需注意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情形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答复》(【2014】行他字第2号)中意见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对遇险者实施救助导致伤亡的,如未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似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考虑到请示所涉案件中张诗春舍身救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建议你院与下级法院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尽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做好相关安抚工作,以妥善化解争议。

七、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对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财产、利益等损害较大,本着引导公民遵纪守法的精神,对于故意犯罪的恶劣情形,法律设定了不利后果,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不予认定工伤。

“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需特别注意的是,过失犯罪导致的伤亡不影响工伤认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八、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九、自残或者自杀的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伤害自己的身体,井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或者自杀是员工精神状态导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为了获得工伤待遇导致的,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应对其主观故意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工伤。

实务中比较难做得到的是怎么证明员工是自残或者自杀?毕竟不是人人都会留下遗书的,这个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是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用人单位要在30天内做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一般在60天内出结果,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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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宜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应认定为遗产。
凭票报销费用不属工资范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两年前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员,按当初《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月销售额的提成。此外,按照公司的规定,张某因业务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可根据票据实报实销。近日,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上产生争议,张某要求把过去两年中出差或办理业务产生的报销费用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当中,公司未予采纳。张某就此事咨询了顺义“148”法律热线。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其基本工资、生活补贴以及销售提成均应算入工资范畴。而张某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报销费用,按照该公司规定采取实报实销形式予以给付。从给付性质上看,是对员工因工作业务而垫付的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并非对员工劳动工作给予的额外补偿;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并非员工个人工资性收入,所以此项费用不算工资范畴,不应该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王春光)阅读延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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