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采用这个原则处罚牵连犯的情况较多,也是主要立法模式,按照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在该最重的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确定执行的刑罚,虽然是数个罪,但不数罪并罚。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刑态,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数形态及数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性。因为这种牵连关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要介于一罪与普通数罪之间,所以对其处刑也应在一罪与数罪范围内。若取消牵连犯就是对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适用数罪并罚就是将其与普通数罪同等对待,实质上是对牵连犯的否定。
二、牵连犯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即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综上所述,有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中,为准备犯罪工具可能又触犯到其它罪名,符合条件的构成牵连犯,对牵连犯罪的处理是按照较重的罪名量刑,并不适用于数罪并罚。因为牵连犯罪中,不法分子做出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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