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抗诉的后果,应当由审判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重新认定后得出,一般可以出现加重判罚或者减轻判罚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并依据刑诉法的规定作出判决。抗诉的后果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上诉案件如何裁判?
上诉案件如何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经合议庭评议,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和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除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外,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诉讼标的重新起诉。对于具有给付内容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裁判所确认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即可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不得延长
其中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则允许进行上诉。而要是判决的话,则一般除了终审的判决外,基本都是允许上诉的。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于一审的判决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判决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驳回重审,另一种就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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