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追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行政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前3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违法,从而损害了该公务员的财产权益;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3、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造成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4、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二、行政追偿的原则
(2)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序相适应,同时考虑被追偿者的薪金收入。
行政追偿权人:
(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行政赔偿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追偿权人;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授权。
总的来说,行政追偿的适用条件有两个 :行政追偿的前提是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必要条件;行政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国家行使行政追索权的主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