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仲裁与行政调解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的区别在于:
(1)行为性质不同。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一种经常性活动方式,属于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职权活动;行政裁决则是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司法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为的依据不同。行政调解行为是依据争议当事人的申请;而行政裁决行为是依据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权。前者基于 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而后者则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
(3)法律 效力不同。行政调解是一种非权力性质的行为,因此,双方当事人即便达成协议,也可以反悔;当事人反悔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裁决决定则是由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它具有法律约束力。
(4)救济途径不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双方或者一方反悔的,当事人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当事人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则不应提起民事诉讼,而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行政裁决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裁决主要有以下几类:
1、损害赔偿裁决。这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2、权属纠纷裁决。这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某一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裁决。
3、侵权纠纷裁决。这是指在平等主体之间,一方当事人认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时,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制止侵害,并责令侵权方对其侵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行政裁决主要包括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损害赔偿裁决三方面。侵权纠纷裁决主要针对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的侵害,行政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权属纠纷裁决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或资源的归属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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