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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时效性的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时效性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时效性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作出实际上是对我国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应当注意相关的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等,注意程序合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