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的时效性究竟怎么样认定
行政处罚的时效性为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或者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五年。该时效性的认定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怎么样处置
行政处罚中没收的财物,属于善意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对于没有受害人的财物,应当经合法程序进行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没有价值的物品或危险品由有关部门依法统一销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怎么样规定
行政诉讼可以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六十日内未收到相关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行政给付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处罚的时效性究竟怎么样认定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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