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和行政转移支付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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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给付和行政转移支付的区别是:适用的范围不同以及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转移支付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形式。
行政给付和行政转移支付的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给付和行政转移支付的区别是什么?

行政转移支付是指政府无偿地支付给个人以增加其收入和购买力的费用。它是一种收入再分配形式。政府的转移支付大都带有福利支出性质,如社会保险福利津贴、抚恤金养老金、失业补助、救济金以及各种补助费等;农产品价格补贴也是政府的转移支付。由于政府的转移支付等于把财政收入还给个人,故有的西方经济学家称其为负税收。  通常在经济萧条时,总收入下降,失业增加,政府拨付的社会福利支出也必然增加。这样通过增强购买力,提高社会总体需求,从而抑制或缓解萧条。当经济中出现过度需求时,政府可以通过减少转移支付量,抑制总需求水平的升高。

行政给付一般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具有特定情形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于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主要表现为让相对人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行政给付的形式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之中。主要有以下四种:抚恤金、特定人员高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行政给付也须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行政给付的特征:

(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我国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这种物质利益表现为一定的金钱、物品等实物。实际上,行政给付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的内容主要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至于行政主体所为的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事物的行为,只是对该行政给付行为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

究竟何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行政给付行为的对象,必须由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因为行政给付的基础是国家的财税收入,国家机关的一切财政收支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随意支配。一般而言,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军人及其家属、烈士家属等。

我国的行政机关是我国的税收的机关,此时对于社会中需要用到金钱来建设或者是保证人民生活的时候,也是应当由行政机关来做出的,我们应当了解相关的行政给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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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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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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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案例一 A开发公司拖欠B建筑公司工程款200万元,而B建筑公司欠C资料商200万元,并且这两笔债务均已到期。现C资料商找到B建筑公司请求支付200万元资料欠款。B建筑公司提出目前资金异常慌张,无力归还欠款,但在A开发公司那里尚有200万元到期债权。经过协商,B建筑公司开具了200万元付款拜托书交给C资料商,拜托书载明由A开发公司向C资料商付款,B建筑公司予以认可。于是,C资料商持拜托书直接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又反过来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已办理了付款拜托,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案例二 同是上述案例,但B建筑公司与C资料商之间办理的不是付款拜托,而是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商定B建筑公司将其享有的对A开发公司的200万债权转让给C资料商,用于清偿拖欠C资料商的200万资料款,同时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后C资料商到A开发公司索要该200万元欠款,但没有结果,C资料商于是反过来再次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笔欠款,B建筑公司以为办理了债权转让后本人已没有付款义务,双方遂构成争议。
  【问题】
  如今的问题是:在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盘绕上述拜托付款和债权转让两种情形,C资料商终究能否继续向B建筑公司主张该200万元资料款?要弄清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必需先理解什么是拜托付款,什么是债权转让。
  
1.拜托付款的涵义。我们这里所讲的拜托付款,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一方,向其债务人开具付款拜托书,拜托债务人向该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方(该第三方普通为债权人的债权人)支付款项。该付款拜托书由债权人径直交给债务人,或先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持付款拜托书出示给债务人,
然后债务人把款项支付给第三方。诸如甲方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拜托甲方付款给丙方即属此种状况。比方在案例一中,A开发公司实践上是受B建筑公司的拜托,代B建筑公司向A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而A开发公司和C资料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转让的涵义。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经过与第三方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将欠款付给第三方。这里的债权人为出让方,第三方为受让方。比方案例二中,B建筑公司是债权的出让方,C资料商是债权的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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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转让的法律结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形下,出让方(原债权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由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替代其债权人位置。这样一来,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构成了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
  【结论】
  回到提出的问题上,C资料商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未果的状况下,采取拜托付款方式时,由于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方并没有发作改动,C资料商与A开发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C资料商无权继续向A开发公司索要欠款,只能折回头来找重新B建筑公司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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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当事人法律认识的加强,一些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相继诉讼到法院,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向,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分离审讯理论,对审理债权转让纠葛案件应留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管辖问题
  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指债权人经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在债权转让诉讼过程中 ,对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笔者以为,该类案件的管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认识和了解。
  
1、地域管辖的普通准绳。对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位置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状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被告就被告的普通准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的特殊准绳。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肯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则,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葛的管辖特殊准绳,由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而,合同实行地也是法官检查肯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协议管辖的准绳。协议管辖也叫商定管辖,是反映当事人在签署、实行合同前双方处理争议管辖问题的真实意义。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照双方协议商定。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因而,这样就更能表现我国民诉法双方当事人商定协议管辖的准绳。
  
二、关于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问题
  在审讯理论中,债权转让通常要触及到三方当事人,转让人(债权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也就会触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构成新的法律关系。因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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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分离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审讯理论,笔者谈谈个人的见地,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合同法之后,新的法律制度出台,使各级法院在控制案由上存在一些分歧,所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发布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但对债权转让纠葛案件的案由未有明白划分,且各种欠款纠葛又被划分到诸多合同当中,因而,2000年以后各级法院在审理欠款纠葛案件时,对案由愈加停止明白细化,如:某某合同欠款纠葛,我们以为是十分精确的。
  
其次,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作法律效能。这样,关于受让人来说,成为了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而,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属于债务纠葛。固然在债权未转让之前,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任何的欠款债务关系,但是债权转让之后,它们之间就构成具有法律意义上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债权转让协议将它们之间联络在一同,且转让协议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在自愿协商分歧根底上,达成的真实意义表示,因而,应将此类案件的案由肯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欠款纠葛,笔者以为是比拟精确的,也契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请求。
  总之,为了更好的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精确、适宜地找到相对应的案由,给案件以精确定性。笔者倡议,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研讨室出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则(试行)》解释中尽早增加这局部案由的规则。这样,使法官能更精确地控制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同时也为法官正确适用民事案由提供有效法律根据。
  
三、如何辨别债权的转让与物权的转让
  在审讯实务中,笔者以为,经常容易发作的是将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相混杂的问题。两者主要区别表如今以下三个方面。
  
1、转让对象不同。债权自身是一种无体债权,而债权转让是以实存利益为根底,可作为转让的标的,是一种债的转让。物权转让在性质是物的一切权转让,是以实物为根底,是一种实体物的转让。
  
2、转让方式不同。债权转让是当事人之间就债权的让与达成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则,是将其债权全部或局部地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而物权转让是将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则,经过公示、注销后,发作法律效能,将其整体物权不能别离地转让给受让人。
  
3、适用法律不同。虽然两种行为都要经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发作转让,但合同的转让在性质上是债权的转让,因而,完整受合同法调整;物权的转让是一切权权能的别离和处分的行为,因而,转让关系虽然仍是合同关系并能够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整个物权的处分行为又要遭到物权法的调整。
通过上面关于委托支付与债权转让二者的区别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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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转移的误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社会保险转移的误区问题解答如下, 【社保转移常见的7个误区】  
一、社保转移,只能转移养老保险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社保关系转移只能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要看新工作地是否接受才可转移。 
二、社保转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  医保和养老保险能转移的是个人账户的金额和缴纳年限,养老保险关系转接个人部分全额转移。单位缴纳部分转移缴费基数的12%,相当于单位缴纳部分的60%。  如果是省内转移,就不涉及单位缴纳部分了,单位缴纳部分无论是否转移,都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权益,只是双方社保机构之间的基金平衡。
三、换了工作一定要转移社保吗  当你离职时,没有办理社保关系转移,当地社保局就把你的社保账户封存起来了,最后都会积累一起计算。缴费凭证最好是申请办理时再去打印,特别是涉及省外参保地,因为参保地地址可能会变动,会给后期联络造成不便。 
四、社保转移需要亲自来回跑  社保转移是指在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或是省内流动就业的(同一个城市内换工作无需转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参保人只要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五、社保转移最多只需要45天  社保转移三步骤: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理论上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社保转移手续办完
六、只要没到退休年龄,就能转移社保  按照我国社保相关规定:男性参保人满50周岁,女性参保人满40 周岁,不用立即办转移,等到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到待遇领取地。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养老金在最后一个工作地领取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关于社保转移的7个常见误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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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属于什么行为?
行政给付属于一种行政行为,而且一般进行形状给付的主体一般都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其他法律授权社会上的一些组织。而且形状给付的方式是多元化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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