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救济和行政给付有区别吗
二者之间的区别何在?
1.行政许可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其法律定义明确指出,即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相对人提出的申请,采用颁发许可证书、执照等方式,依法赋予相关人员开展特定活动的法律资格或者行使特定行为的法律权利。
这个定义准确地描绘了行政许可的核心特征与目的。
2.行政处罚则是另外一种具有法定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由具备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针对那些违反相关规范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行政制裁。
在填写“行政处罚”栏目时,应严格遵循每部单行法规所规定的具体违法行为作为标准,并为每一个具体违法行为单独填报一条“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救济途径有什么
一、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见《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救济和行政给付有区别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