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之前购买的财产有效吗?
申请破产之前购买的财产不一定有效,具体来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破产企业以不合理低价购买、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的,购买行为无效。
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企业破产的条件是什么?
1、企业破产的条件为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借新债还旧债,或者协议延期偿还债务;以能力方法清偿债务,主要是指债务人以提供债权人接受的劳务、技能服务等折抵货币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偿债务时,即构成丧失清偿能力。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应以客观状态作为标准,即缺乏清偿能力并非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或出于恶意而拒绝支付,而是不能支付的客观情况。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者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不限于以货币支付为标的,但必须是能够以货币评价的债务,否则因其债务形式在破产程序中无法得到偿还,宣告债务人破产没有实际意义。
(4)不能清偿是债务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或者可预见的相当时期内持续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停止支付。
(5)不能清偿指债务人的客观财产状况,不依其主观认识或表示确定,应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裁定。
企业在经营期间可以通过举债等方式融资,通过此种方式企业获得了资金,同时也需要履行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若是到期不不能偿还、且也没有能力偿还、或者是明显缺乏偿还能力,该企业可能会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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